疫情下員工主動要求公司辭退並要補償,合理嗎?

用戶6113769170087


不合理。除非是公司在疫情期間主動辭職辭退員工,員工可以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是直接起訴申,這才是合理合法。

勞動法裡也沒有這規定員工主動辭職要求公司給予補助。在疫情期間公司也是一停工停產的主體,

算上場地租金或者貸款及其員工工資這一塊,公司的經營者也揹負這巨大壓力,一家願望是一致的,希望疫情早點結束,大家生活都能恢復正常,公司或者企業能恢復生產,企業才能活下去,員工才能活下去。

所以說換位思考,主動要求公司辭退並要補償是不合理的。


湘南小黑


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一種是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主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國家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如果用人單位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直接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且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對用人單位進行仲裁。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作為當事人員工,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提出讓用人單位對你經濟補償是不合理的,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則必須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則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用人單位給我們提供了工作機會,我們應心懷感恩之心,與用人單位保持良好的關係,離職了,也要好聚好散。

祝您工作愉快,疫情期間注意自身健康安全





JournneySun


對於疫情期間辭退怎麼賠償?

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工資,滿六個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有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什麼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三、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 ,疫情期間而辭退員工的這種行為只要公司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就需要承擔經濟的補償,而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計算,對於違法的就會按二倍來計算,而對於其它原因辭退的就會按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進行計算。



包開星


哈,這員工一定是懂法的,倒是把你這個管理人員給難住了!但願你不是HR,要不然,有點丟臉哦!

員工要求公司辭退,如果公司真這樣做了,那就是辭退員工啊!

法律上不會和你深究誰要求發起的,只要是辭退,認定就是公司主動行為!

記住,辭退的定義就是公司主動發起讓員工離職,員工是被動的!

員工主動,那是辭職,情節嚴重的,那叫自離!

明白了定義,那所以說,員工要求公司辭退,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當然,員工也並非完全是惡意的,對公司來說,也並非就是壞處

事實上,很多年前準備年後離職的人,遇到疫情,都會選擇先留下看看。而這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說,才是頭痛的問題。

冷不丁,有一個主動要要離職的,還不錯,雖然這個時候乘著疫情,想讓公司給點賠償,感覺好像乘人之危,但其實也理解。

我們不妨想想,面對問題,有時候快速解決就是最好的辦法,拖延著,員工上班你得給員工發工資吧,員工上班的效率也未必高,除非你能夠調整團隊和個人的積極性,所以,從成本上來說,快刀斬亂麻,也許是好事!

如果公司真要在疫情期裁員,也要注意這個行為所帶來的影響

這個影響主要在,公司為主動提離職的人開了個口,未來,員工會效仿!

甚至,管理不到位的話,員工正常離職都有可能要求公司。

如果公司從來沒有因為員工離職而支付過賠償,那這就更是一個不好的負能量,會有不好的示範作用!

【總結】

賠償,那畢竟是痛對企業來說,能通過管理避免的,那就盡力避免!


稚始梔終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行為涉及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我們判斷疫情下員工主動要求公司辭退並要補償是否合理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判斷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雙方承擔責任的問題,應該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疫情下用人單位出現勞動法38條正列舉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的話那從法律意義上肯定不可以要求公司補償的。

從實際上來看,疫情下有些用人單位是存在裁員的訴求的,企業也會比較裁員的機會成本與不裁員的投入成本來進行決策。如果個人有離職訴求的同時企業也希望進行裁員,那就會考驗雙方如果博弈,這種情況下和公司協商,還是有機會獲得少量補償的。


詭狐w


您好!我是豔子醬!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以下圖片是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我的回答如下:

1. 不管是不是在疫情期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只要單位沒有違規或違法行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是沒有權利要求單位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的。

2. 在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如果單位追究,還會要求員工給予單位一定的賠償金。

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無過錯情況下,員工要辭職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

所以,你主動提出辭職,單價是不會給予補償的。

3.但是如果單位找員工協商,勸退的單位應該給予 員工補償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謝謝!


豔子醬


看情況,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並不是公司裁員辭退你, 這個補償公司是不會給你的。

主動要求公司辭退並要求補償,這個就有點流氓的做法了,特殊時期也要按規矩行情出牌。


如果是企業主動辭退員工的話,按以下方法走流程即可:

一、企業主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 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裁員支付賠償金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貞品寶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受疫情影響,企業不得解除被隔離人員勞動合同,並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計入職工醫療期。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治療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疫情影響不計入職工醫療期,不能辭退被隔離的員工。


全程動漫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懂鞋弟大衛


你好,我是週二妹!

疫情期間員工要求辭職的是不予賠償

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如果符合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的情況,那麼公司可以依法辭退員工。但要注意,如果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辭退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