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意大利回来的郭伟鹏,原本清零的可能又要隔离,他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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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鹏从意大利回中国,没有如实汇报情况,按照中国疫情防治办法,将按危害安全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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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判刑!郭某鹏本人及家属都瞒报从国外回来的事实,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知法犯法,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

重点,3月10日早上8点左右,大学路民警接单位电话得知郭某鹏从境外回来,遂与办事处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给患者打电话,患者不接。遂打其母亲电话,询问患者是否去了国外,患者及母亲均否认。再打电话,患者及母亲均不接电话,多次打电话后母亲才接电话,并让患者下来,患者下来时,头上明显有汗,患者解释刚在家自服板兰根和抗病毒口服液所致,民警告诉他说大数据证明患者去过国外,患者遂承认有过出境。

抗疫形势严峻,法律一定会给出公正的裁决,让危害社会安全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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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鹏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已经触碰了底限,等待他的必将是最严厉的法律惩罚,保守估计至少刑期在五年以上。如果引发的感染者数量较多,且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还要追求重大事故责任、民事诉讼赔偿责任,郭某鹏家庭条件优渥,综上所述,5-10年量刑,结合防疫重大时期和舆论关注极高,从严速办的立场,基本上判定为10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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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鹏,害人精!毒王!必须重判,否则国民绝不答应!看看他的丑恶行径,意大利一阿联酋一北京一下飞机一上火车一郑州一上班一接触亲友同事,沿途亲密接触者(对方不知道),被他传源者可能不止一俩个,被传染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传染给其他人……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他和他的家人故意隐瞒行程,骗海关、机场安检、回家后骗社区,后来防疫人员上门还意隐瞒,直至有关部门查看大数据才搞清楚他去疫区,进而对其再查,检测出确诊,这期间耗时费事暂时不提,单是此期间他"尽最大可能"去传染人的操作来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致死刑。建议死刑!!!!!![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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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意大利回来的郭伟鹏,原本清零的可能又要隔离,他会被判刑吗?

判刑这个基本是要被判刑,主要是涉嫌的罪名和所对应的的量刑。目前公安机关是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进行立案侦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是非常严重的罪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不少人认为即便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还是太轻,毕竟郭某的行为导致不确定多数人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且已有部分密切接触者被医学隔离,不仅带来严重的社会惊慌,更是导致郑州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受到影响,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从规定来看,对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是相对严格。若郭某当时没有表现出发烧或咳嗽症状,可能也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这种情况下确实不好认定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具有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具有危害其他人员的身体健康的故意,能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论处确实存有争议。


叶律师


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脑残想法和行为,害了一个城,致使几千万人的防疫努力灰飞烟灭。

他的这种行为和影响,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愤,就无法给全体群众一个满意交待。


早在1月29日,临湘市公安局就对新冠肺炎患者余某付,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之后,江门鹤山、九江等地均有患者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10日,两高两部出台意见: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隐瞒病情去公共场合,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郭某脑残事件发生后,想象极其恶劣,被立案侦查只是迟早的事。

果不其然,郑州很快就通报了事情进展。
如果郭某鹏能挺过疫情,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这个事情后续影响不会仅限于此。

可以预见的是:

他所在单位管理存在问题,有些人要被追责,有些领导要倒霉。

他及家人会因隐情不报受到追究,被社会乃至亲朋、邻居索赔、责骂、孤立,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他自己会在承担刑责的基础上,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和影响。

这种为了一己之私,祸害社会、亲朋、同事,甚至陌生人的标签,会伴随他一生,出狱后社会上也很难找到立足之地。

因为他太出名了,天下谁人不识君啊?

防疫特殊时期,不说一定要到一线做贡献,但也绝不能去拖后腿啊。

这么浅显的道理,这么基本的认知,为什么就是有人能脑残到不清楚不明白呢。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


人生百态正确对待


从这件事我们要得到的教训是:

1、相关部门做事仍有问题,检查不到位。

2、家庭教育很重要,在危难之际,品德败坏。

3、报复社会心理不可有,人要有良心,和责任感。

4、要服从政府的工作,要有大爱。

5、疫情期间防人之心不可有,戴口罩,勤洗手,少去人群聚集处。

至于判多少年,法律自然会有最公平的制裁,请公众以及受害者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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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鹏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真真切切的一个人影响了一座城。个人认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会不会判刑不知道,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上海北傲


会判刑,故意瞒报疫情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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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鹏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构成什么罪名,应按本案搜集到的具体证据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

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而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现将有关法律条文附在文后,以飨读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乙类传染病,但纳入甲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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