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维权时机要把握好

案情介绍

屈庆海系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各庄村北街44号村民,2015年年末因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建设的需要,通州区潞城镇陆续开始棚户区改造项目。屈庆海房屋所在地位于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第一区片的改造项目范围内。屈庆海位于胡各庄村北街的宅基地面积达351平米,属于该村宅基地面积较大的村民。北京市国土局在2015年5月份批复通过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用地预审后不久,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便在2015年8月12日针对屈庆海住宅的房屋作出了金房(2015)拆估字第11号拆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针对被拆迁人屈庆海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认定时,区分宅基地控制面积以内及以外两种标准进行补偿,宅基地的控制面积267平方米按照的区位补偿价来进行补偿,剩余的按照控制标准以外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认定,未按照两宗宅基地进行补偿。

典型意义

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建设已经成为了既定事实,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16年市政府投资和重点工程计划安排建议》,提出了今年北京行政副中心建设的重点内容。且通州行政副中心将于2017年迁入办公,北京行政副中心搬迁的配套公共设施也在陆续进行中。那么位于通州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将会是拆迁的重点工程,俗话说的好:“知己知彼比,百战不殆”。京益律师介入该案后,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向通州区住建委、通州区人民政府及通州区国土部门调取涉案项目的用地建设审批事项,并一并调取了拆迁补偿资金证明,将一手谈判筹码掌握在自己的手中,随后去通州区档案馆调取到宅基地审批的重要信息,通过案件研讨根据北京行政副中心建设的进展与趋势的背景环境,制定出针对北京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办案流程,所以该案才会在较快的情况下取得较高的补偿。

德凯律师团赵律师提示: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面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不要错过最佳维权时机,以免经过最终裁决未提高补偿,还要面临司法强拆。此后,再进行维权救济才发现已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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