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偽劣菸草專用機械設備,判

近日,汕頭濠江法院審理一起倒賣偽劣菸草專用機械的銷售偽劣產品案件,從菸草生產設備等源頭上來打擊假冒偽劣捲菸活動,保護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方某某竄到廣東省饒平縣向一外號叫“阿黑”的男子購買了捲菸機4臺(與YJ14B捲菸機同類型號)、接裝機4臺(與YJ23接裝機同類型號),以及用於運載上述捲菸機、接裝機的大貨車6輛,準備倒賣該批偽劣菸草專用機械從中非法牟利,後被告人方某某將裝載有捲菸機、接裝機的6輛大貨車停放在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馬滘街道一圍牆空地內。


倒賣偽劣菸草專用機械設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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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機械及貨車


2018年5月20日,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在該處查獲該批捲菸機、接裝機。

經國家菸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別檢驗,被查獲的菸草專用機械捲菸機4臺、接裝機4臺為偽劣菸草專用機械,與YJ14B捲菸機、YJ23接裝機同類型號,價值合計176萬元。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到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馬滘派出所投案。


濠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方某某無視國法,銷售偽劣菸草專賣品,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被查處的菸草專用機械價值17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方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90萬元;菸草專用機械捲菸機4臺、接裝機4臺、作案工具大貨車6輛,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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