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镇江新规:离职法官限制期内“四个不得”

更严!镇江新规:离职法官限制期内“四个不得”

记者3月13日从镇江市司法局获悉,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全市法院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意见》,合力加强制约和监管。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担任县处级职以及四级高级以上法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职后两年内——

不得接受本人原所办案件关联人的聘任;

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自然人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不得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

不得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法院工作人员离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意见》强调,镇江市中院与司法局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互通法院离职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情况。

法院离职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中院及时将从业情况、从业限制等信息抄送司法局。

司法局在每年进行律师、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和执业年检后,及时将法院离职人员的注册登记、执业年检情况抄送中院,同时定期将全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聘任法院离职人员情况,抄送市中院。

《意见》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聘任法院离职人员时,应认真审核从业限制清单,不得聘任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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