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鎮江新規:離職法官限制期內“四個不得”

更嚴!鎮江新規:離職法官限制期內“四個不得”

記者3月13日從鎮江市司法局獲悉,近日,鎮江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下發《關於規範全市法院離職人員從業行為的意見》,合力加強制約和監管。

《意見》明確,全市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其他擔任縣處級職以及四級高級以上法官在離職後三年內,其他人員在離職後兩年內——

不得接受本人原所辦案件關聯人的聘任;

不得以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或自然人身份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不得藉助他人名義從事相關訴訟活動;

不得從事其他與原所從事的審判執行或審判輔助工作具有經常性直接關聯的營利性活動。

法院工作人員離職後,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意見》強調,鎮江市中院與司法局建立常態化聯繫溝通機制,定期互通法院離職人員從事法律服務情況。

法院離職人員從事法律服務的,中院及時將從業情況、從業限制等信息抄送司法局。

司法局在每年進行律師、法律工作者註冊登記和執業年檢後,及時將法院離職人員的註冊登記、執業年檢情況抄送中院,同時定期將全市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聘任法院離職人員情況,抄送市中院。

《意見》要求,全市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在聘任法院離職人員時,應認真審核從業限制清單,不得聘任違反從業限制規定的人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