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的土地應該如何具體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

【發佈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佈日期】 1992.09.07

【實施日期】 1992.09.0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國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2〕國土(法)字第83號文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佔用的土地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同意你局的意見,對非法批准佔用的土地,可以區別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農村居民或者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分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附件: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

            (1992年8月15日)

全國人大法工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批准佔用的土地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這一規定雖然為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依據,但對非法佔用的土地應該如何具體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很大困難,經常有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向我局請示這個問題。對這類案件,我們意見,在確認批准文件無效後,非法批准佔用的土地應視為未經批准非法佔用的土地,區別不同的佔地者,分別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由於上述問題涉及法律解釋,特向你委請示,望給予及時答覆,便於各地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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