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必看:37張申報表填報內容!必須填和不用填都有哪些

一、企業所得稅申報各表填報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本表為必填表,填報內容包括基本經營情況、有關涉稅事項情況、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三部分。納稅人填報申報表時,首先填報此表,為後續申報提供指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本表為必填表,是納稅人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表。


納稅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計算填報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有關項目。


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3.《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


本表適用於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4.《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


本表僅適用於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收入情況。


金融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


5.《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


本表適用於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發生成本支出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6.《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


本表僅適用於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發生支出情況。


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金融企業發生的業務及管理費填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列“銷售費用”相應的行次。


7.《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


本表適用於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報,反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發生支出、費用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事業單位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事業單位支出”“民間非營利組織支出”等。


8.《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本表適用於除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發生的期間費用明細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填報“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項目。


9.《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本表反映納稅人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11.《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符合稅收規定不徵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收入,本表不作調整,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中納稅調整。


12.《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投資收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並按稅收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


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處置投資項目符合企業重組且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本表不作調整,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進行納稅調整。


13.《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


本表反映納稅人取得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納稅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本表對不徵稅收入用於費用化的支出進行調整,資本化支出通過《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14.《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支出)情況,以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納稅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1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保險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畢結轉至本年度扣除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跨年度納稅調整情況。


16.《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的情況,以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發生以前年度捐贈支出未扣除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捐贈支出會計處理、稅收規定的稅前扣除額、捐贈支出結轉額以及納稅調整額。


納稅人發生相關支出(含捐贈支出結轉),無論是否納稅調整,均應填報本表。


17.《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本表反映納稅人資產折舊、攤銷情況,以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資產折舊、攤銷,均需填報本表。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18.《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的項目及金額情況,以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等相關規定,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19.《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情況,以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事項的,在企業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分析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重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對於發生債務重組業務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的以後納稅年度,也在本表進行債務重組的納稅調整。


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2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1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的相關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21.《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本表適用於保險、證券、期貨、金融、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特殊行業納稅人填報,反映發生特殊行業準備金情況,以及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特殊行業準備金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只要會計上發生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2.《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本表反映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需要在本年度結轉彌補的金額,本年度可彌補的金額以及可繼續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情況。


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相關規定,填報本表。


23.《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情況。


2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包括H股)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有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未扣減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未扣減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情況及結轉情況。


26.《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額優惠政策(包括農、林、牧、漁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等)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數的,無需填報本表。


2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餘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等規定,填報本年度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


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餘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本表。


28.《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其他專項優惠等)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情況。


29.《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和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需要填報本表。


納稅人根據稅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信息和本年優惠情況。


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本表。


3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有關情況。


31.《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A107050)


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已抵免情況。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優惠(含結轉)情況。


32.《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於或發生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規定,填報本年來源於或發生於其他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


33.《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於或發生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調整後的所得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填報本年來源於或發生於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對於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34.《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本表反映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35.《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於或發生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來源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36.《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本表適用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反映按照規定計算的總機構、分支機構本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情況,以及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


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彙總納稅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參照上述文件規定製定企業所得稅分配管理辦法的,按照其規定填報本表。


37.《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本表適用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反映總機構本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以及所屬分支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所得稅額情況。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對於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彙總納稅分配辦法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分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本表。


二、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應填報報表類型


(一)查賬徵收企業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


【報送主體】


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的企業。


【報送內容】


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其中,以下表單為必填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另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企業需要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到需要填報其他表單的,應選擇填報相關表單。


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二)核定徵收企業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


【報送主體】


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


【報送內容】


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三、小型微利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報送主體】


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


【報送內容】


小型微利企業必填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


小型微利企業選填的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有關涉稅事項情況”,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否則不填報。


小型微利企業免填的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免填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辦理


【報送主體】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報送內容】


企業自行判斷符合有關優惠事項條件的,可自行計算優惠金額,並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對應優惠欄次享受優惠。同時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不必報送稅務機關,沒有任何審批或備案手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五、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進行稅前申報扣除


【報送主體】


發生資產損失需稅前扣除的企業。


【報送內容】


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不必報送稅務機關,沒有任何審批或備案手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六、年度納稅申報時還需報送其他哪些資料


企業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其業務情況,如有涉及的還應選擇報送以下報表及資料,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有關年度納稅申報表單中勾選相關業務項目、填報相關欄次信息:


(一)房地產開發業務相關情況報告。


【報送主體】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


【報送內容】


開發產品完工的,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須出具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並按規定出具成本對象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對象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後,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對象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後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


(二)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業務申報。


【報送主體】


發生債務重組、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合併或分立等重組業務且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各方企業。


【報送內容】


應在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合併、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註銷的,應在尚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重組主導方申報後,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複印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申報。


【報送主體】


發生資產(股權)劃轉且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交易雙方企業。


【報送內容】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一式兩份)。


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後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確認所得申報。


【報送主體】


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並分期確認所得的企業。


【報送內容】


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2行“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五)政策性搬遷業務申報。


【報送主體】


發生政策性搬遷業務的企業。


【報送內容】


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的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在年度申報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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