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就在昨天下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最新版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裡面內容非常全面,包含免增值稅、個稅、社保等等,23日前企業會計一定要看完,申報期馬上要用。沒看到的會計很容易忘記享受政策紅利,大家看完一定要轉發給身邊的會計同行。



文件內容小編劃重點: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和動態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範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14.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15.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16.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17.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由於內容太多,小編就整理了下,給大家說一下重要的,能夠為企業切切實實省到錢的政策


公共交通、生活、快遞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政策重點內容:企業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20年1月1日起,對企業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估計什麼時間疫情結束,這個政策什麼時間就截止了,現在企業都陸陸續續復工了,2月份企業基本不開工沒生意用不到,3、4月份大家申報的時候一定能用到!)  

免增值稅這些問題會計需要注意:
一、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這個時候相關證明材料一定要讓會計留好了,要不然疫情過後,查賬的時候你無法證明合理性,到時候又要交罰款了)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三、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四、企業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企業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四大行業,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政策重點內容: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降低增值稅徵收率3%變1%

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政策重點內容: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減免三險、退抵社保個體戶也有份

免徵增值稅!3月23日前,所有企業會計務必看這些政策


政策重點內容: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一、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三、自2020年2月起,免徵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四、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對採取以2月份已繳費款衝抵以後月份應繳費款的參保單位,要明確衝抵流程和操作辦法,有序辦理費款衝抵業務。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醫療保險也要減徵不過前提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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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點內容: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1)《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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