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临汾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3月13日,我市2020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活动会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度全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尧都区龙*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19年9月,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没款50000元的处罚。

二、洪洞县励*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分装生产食品案

 2019年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五常江米”“薏仁米”等大米,分装进250g和500g两种包装袋,并贴上相关标签,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违法分装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相关设备、产品和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三、古*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案

 2020年2月,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现库存3100片“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假冒。后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比对,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库存商品和罚款125000元的处罚。

四、吉县熙*诚品店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转办反映,当事人销售的KN95口罩未明码标价。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进价每袋15元的口罩以每袋60元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和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没12000元的处罚。

五、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案

 2019年7月,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商品质量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车用尿素抽样检验,后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没1150元的处罚。

六、耿*银虚假宣传案

 2019年9月,当事人在襄汾县锣鼓广场利用一辆厢式货车,通过扩音器宣传其按摩酒用鳄鱼、虎骨等药材泡制而成,使用时通过涂抹皮肤,有治风湿、皮肤病等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2000余元的处罚。

七、沃*健康中心虚假广告案

  2019年7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在该县平安小区内以会销的形式宣传促销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商品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宣传材料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能提供主讲专家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八、建*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4月,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销的汾酒系列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假冒。后经商标权利所有人(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商品侵犯了“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九、侯马经济开发区贝*汉堡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9年12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放的代金券印制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十、凯*烟酒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9年10月,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酒鬼花生”“油炸型方便面”“百益酱菜”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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