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可以拘留嗎

招搖撞騙可以拘留,招搖撞騙通常是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的詐騙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

招搖撞騙可以拘留嗎?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既有共同點的區別有哪些?

  一、招搖撞騙可以拘留嗎

  拘留是在偵查過程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招搖撞騙可以拘留。

招搖撞騙可以拘留嗎

  二、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九

  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

  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幹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幹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採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通俗地講就是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壞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的,即兩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裡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 "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範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姦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係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姦罪等論處。如果不只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於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三、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既有共同點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還包括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利益。招搖撞騙罪只能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予以處罰,對騙取財物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的,也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益。

  2、行為的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詐騙,而詐騙罪的手段則無此限制,可多種多樣,其中也包括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詐騙。

  3、犯罪主觀目的有所不同:招搖撞騙罪的目的是追求各種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非法利益,而詐騙罪的目的僅限於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構罪要件不同:招搖撞騙罪不以佔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構罪要件,行為人只要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了詐騙,其行為侵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則構成招搖撞騙罪;而詐騙罪則以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為構罪要件,不達規定的數額較大,則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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