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048號
最高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高新區管委會對再審申請人地上附著物的調查行為,僅是土地徵收的一個環節,在性質上即屬於過程性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一、二審據此分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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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22:51:05 葛容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048號
最高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高新區管委會對再審申請人地上附著物的調查行為,僅是土地徵收的一個環節,在性質上即屬於過程性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一、二審據此分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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