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筋力登危集市門,死生射利兼鹽井”,看唐朝民間的“私鹽”現象

引言

鹽自古以來就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食物,它不僅是我們生活、生產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也可以作為重要的化工原料。

因此,從古至今歷代統治者對於鹽都十分重視,鹽利成為國家經濟的重要來源之一,甚至在特定時期支撐著國家的正常運轉。因此,統治者對鹽業政策的改革及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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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唐朝,國家鹽政一度出現了由於管控不力而導致的私鹽盛起的狀況,“私鹽”的存在雖然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唐朝百姓的生活需要,但是它的存在也嚴重影響了唐王朝的稅收收入,同時瓦解唐朝的統治,勢力逐漸強勁的鹽梟也成為促使唐政府倒臺的力量之一,私鹽現象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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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爆發以後,唐王朝經濟遭到重創,為恢復國家經濟,開始徵收高額鹽稅,促進唐代“私鹽”的產生

在唐朝初期,準確的說在安史之亂以前,唐朝的政治比較安定、經濟持續發展,人民安居樂業,朝廷對鹽實行無稅的政策,食鹽在民間可以自由的買賣及流通,因此起初的鹽十分便宜,根本不存在“官鹽”及“私鹽”的問題。到了天寶十四年,爆發了一次影響巨大的戰亂,持續八年的安史之亂,使之前被繁榮所掩蓋的一切矛盾暴露無遺,面對動亂後的蕭條和狼藉,中央政府決定對各項政策和制度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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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安史之亂

此時唐中央的財政危機成為突出問題:

一方面,連年戰亂致使農民破產流亡,以農業為稅源的財政政策無法繼續下去,尤其作為財政收入主要部分的租庸調數額日益減少,各項稅收收入的減少導致政府面臨嚴峻的財政困難;

另一方面,軍費開支驟增,府兵制的瓦解,政府只能撥鉅款招募兵員,“行政開支和官吏俸祿數額日益增長,”由於原有的政府機構運轉不靈,辦事效率低下,不得不隨事立名,廣置使職,而使職俸祿甚厚,官員冗雜,此時的唐朝政府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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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快速恢復戰爭帶來的經濟問題,唐王朝開始實行國家鹽專賣政策,通過壟斷鹽價來增加政府收入。最初的食鹽專賣制源於顏真卿,肅宗初,平原太守顏真卿在河北抗擊安史叛軍,“因軍用匿乏而行官銷”,“以錢收景城郡鹽,沿河置場,略定一價,節級相輸,而軍用遂贍。”由此可見,顏真卿的做法是由官府收購滄州所產食鹽,沿黃河設置鹽場,並負責運輸,再按照統一的官定價格將鹽出售給百姓,這樣就獲得很大一筆收入,順利地解決了軍費問題。

這一辦法使當時的第五琦受到啟發,創造了第五琦的鹽法,而後劉晏開始主持鹽政,他繼承並發展了第五琦的鹽法,概括為“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五大綱領”,對後世的影響深遠。 由此,“寓稅於價”的食鹽專賣制就這樣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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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實行的鹽專賣法的一個顯著特徵即是:政府嚴格控制食鹽的生產,將食鹽低價收購後高價賣出。過高的鹽價使得有的百姓賣不起官鹽,被迫“淡食”,一些人則為了獲取高額利潤,逃避唐朝政府對食鹽的加價,想盡辦法從食鹽的生產、運輸環節出賣私鹽。在這種情況下,低廉、銷售靈活的私鹽產生了。

當然了這種“私鹽”的產生,其主要還是源於其高額的利潤,在唐朝鹽專賣法實施以後,食鹽的開採成本便遠遠低於食鹽的銷售價格,鹽專賣機構的利潤率約為百分之一千,食鹽的成本大概為食鹽銷售價格的十一分之一,其間的巨大差價引得不少人甘冒生命危險販賣私鹽。

唐朝中期自鹽專賣法實行後,政府長期實行的是對鹽嚴格控制的制度,對鹽管理的機構,中央有度支使和鹽鐵使,地方有鹽監、鹽場、巡院。管理體系十分嚴密,但同時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一是政府和商人攫取鉅額鹽利,生產者卻獲利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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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本僅為當年鹽利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說政府對鹽戶的收購價是政府對鹽專賣商出售價的八分之一,利潤率高達百分之七百,不可謂不是暴利!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鹽戶能夠冒著被政府嚴懲的危險把鹽賣給出價更高的私鹽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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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唐朝後期稅收制度主要倚重鹽業收入,人民負擔重每當財政困難時就提高鹽價。用於食鹽消費的支出在全部生活費用中的比例大為增加,普通貧苦人戶不得不減少其消費量,相當一部分人開始食淡食,“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因此一般百姓會選擇冒險購買價格低廉的私鹽,邊遠偏僻地區的百姓在鹽專賣商不願供應食鹽的情況下,也只能接受私鹽。

由此,“私鹽”便正式在唐朝的民間開始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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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民間“私鹽”盛行,其表現形式也日趨多樣化,渠道也更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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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鹽業生產者統一稱為鹽戶。鹽戶有兩種:一種是合法存在的鹽戶,也叫亭戶,就是在唐朝“免除雜徭、受監院控制的鹽業勞動者。”另一種為不合法的鹽戶,非法的鹽戶是指“逃避官府監督和控制,私自制鹽的非法鹽民,唐朝政府常稱他們為“私鹽犯”、“刮鹼煎賊”等。

非法鹽戶生產的產品全部為私鹽,有的合法鹽戶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生產私鹽。到唐朝中後期合法鹽戶販賣私鹽的規模相當大,此時亭戶販賣私鹽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而且屢禁不止,就算到處是“巡捕之卒”,販賣私鹽也一點沒有減少,亭戶販賣活動多而且政府根本無法控制亭戶販賣私鹽。

合法鹽戶販賣私鹽的方式是:內外勾結共同販賣私鹽,也就是說合法鹽戶身隸鹽籍,沒有人身自由,不可能參與私鹽運輸和銷售環節,只能把自己生產的鹽賣給私鹽販去運輸和銷售。關於亭戶是怎麼販賣私鹽的,《冊府元龜》中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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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私鹽販要得到唐政府控制的海鹽、池鹽、井鹽是很困難的,比較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合法鹽戶的幫助下合夥販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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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專門販賣私鹽的人存在——鹽梟。他們也屬於非合法的存在,卻也從事著鹽的生產、運輸及銷售,並以此獲得高額利潤。這些鹽梟們通常低價來收購鹽戶生產的鹽,或者自己生產私鹽,然後用比官鹽便宜的價格出售給百姓,由於百姓吃不起官鹽,只能選擇接受價格較低但是非法的私鹽。

到唐朝後期,販賣私鹽日益猖獗,這些鹽梟往往是武裝走私私鹽,因此受到政府的嚴厲鎮壓,就算有國家大赦,也不能被赦,武宗時:“如聞江淮諸道,私鹽賊盜,多結群黨,兼持兵動盜,及販賣私鹽,因緣便有大劫。江賊有杖者,雖未殺人,不在該恩之限”。雖然政府對鹽梟的懲罰日益嚴峻,但顯然已經對控制鹽利國不從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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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唐代後期民間“私鹽”的日趨猖獗,為穩定統治,朝廷設立鹽鐵巡院,開始著手私鹽的治理,卻發現早已無力迴天

設立鹽鐵巡院是政策緝私的重要手段。鹽鐵巡院是由劉晏創設,他“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鄭滑”。之後,鹽鐵巡院兩度被停撤,又兩度重設。唐後期自巡院設立之後,雖有停設,但因為其存在的重要意義,停設時間總是很短,鹽鐵巡院是長期發揮著其緝私職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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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鹽鐵巡院的職能主要包含:蒐集經濟情報、招商賣鹽、轉運鹽利、緝私、監視藩鎮等等。其中緝私是鹽鐵巡院的重要職能。在劉晏初設巡院,“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打擊私鹽的效果非常顯著。劉晏設立的巡院分別位於河南道、淮南道、江南道、嶺南道,之後的增設的新巡院更是遍佈全國,更能夠統籌打擊全國的私鹽,給私鹽販以直接打擊。此外,巡院還積極蒐集經濟情報,這樣中央政府就能及時知曉各巡院所在地物價情報,再由中央政府根據這情報運用宏觀手段平抑物價,使得朝廷維持穩定收入,民間物價穩定,當然這也使得鹽價不至於過高,一定程度上也得削弱私鹽的低價優勢,對限制私鹽蔓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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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劉晏

私鹽販願意冒險販賣私鹽,普通民眾樂於購買私的很重要原因就是私鹽的價格優勢,適當的調低官鹽的價格將會增加官鹽的競爭力,從而打擊私鹽。唐朝政府曾經幾次調低官鹽價格。唐朝政府的降價措施,能夠一定程度上降低百姓的買鹽成本,減少與官鹽與私鹽的價格差距,無疑而增強官鹽的競爭力,打擊私鹽。不過由於高鹽價已是積重難返的地步,因此此次調整鹽價格並沒有產生多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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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作為中國古代的盛世典範,其政治、經濟、文化等都取得了較大的進步。唐代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繁榮為先進鹽業思想的提出製造了有利條件,唐代的私鹽問題也對整個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首先,是減少了唐朝的財政收入。私鹽是不經過政府加價,直接出賣給百姓的,因此售出多少私鹽則政府損失相應比例的鹽利,唐朝的不少詔書均對私鹽處罰嚴厲乃至運用極刑,也能證明私鹽對國家收入的影響很嚴重。

其次,危害唐朝的政治統治。當某個群體的經濟力量強大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去尋求政治上的支持,以保護自己現存的利益,對於私鹽販也是如此。要達到這個目的,可以通過仕途成為統治階級的一分子,或者走上與當權者完全反動的道路。不過能走上仕途的人並不多,剩下的大部分私鹽販在自己發展強大以後,均成為了朝廷的對立面。因此,極大的破壞著國家的穩定。在這一點上,私鹽與國家天生就是對立的,不斷鬥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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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私鹽的存在也不是沒有積極的一面,首先它滿足了普通百姓的用鹽需求,是對官鹽的補充。官鹽的缺點是經政府對食鹽任意加重價,另外實行劃界營銷,食鹽生產地與食鹽銷售地可能並不是最優搭配,這導致官鹽運價較高,加之鹽專賣商在壟斷食鹽銷售時可以輕易獲得較高利潤,大多不願意到邊遠的地區售鹽,所以價格較高而且邊遠地區百姓用鹽困難。

私鹽不經過政府加價而直接銷售,受市場供求關係影響較大食鹽運轉效率高,到邊遠地區銷售私鹽也利於躲避政府的緝拿,因此私鹽擁有價格優勢,因此滿足了更多百姓對食鹽的需要,起到了一部分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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