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上戶口,撫養權,你要知道這些!

前幾天,有一個人問法師一個法律問題,甲和乙非婚生子,甲是一個單親媽媽,獨自撫養兒子,而孩子的爸爸乙不願意撫養兒子。目前甲面臨著給兒子上戶口的問題,但是兒子的出生證在乙手中,乙要求甲支付4萬元,才把出生證給甲。

現在甲面臨著以下困惑:

第一,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和婚生子女有區別嗎?

第二,非婚生子女是不是計劃外生育?需不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怎麼給孩子上戶口?乙主張的四萬元應不應該支付?

第四,如果打官司,怎麼打?我會不會喪失撫養權?

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可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權利上是一致的。雖然我們國家不鼓勵非婚生育,但是子女是無辜的,不能因為父母的錯,就讓子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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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個問題,想必也是很多單親媽媽關心的問題。在這裡,我們要理解什麼是計劃外生育,計劃外生育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領取《結婚證》而生育的;二是符合生育政策,但沒有領取《生育證》生育的;三是超生的。而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所以,非婚生子女是屬於計劃外生育,會根據各地不同的情況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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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是如何給孩子上戶口的問題。我們知道,給孩子上戶口一般都要提供出生證明。但是現在出生證在乙手裡,要怎麼才能給孩子上戶口呢?難道真的要支付四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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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用支付這四萬元,首先出生證明可以補辦,其次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對非婚生子女有撫養義務。而孩子的父親乙不願意交出出生證給孩子上戶口的行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種行為怎麼處理,但是根據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原則,不給孩子上戶口是一種違反撫養義務的行為。如果父親不願意提供出生證給孩子上戶口,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而且,作為有撫養義務的父親乙,不但要交出出生證,還要承擔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所以甲不但可以不支付這四萬元,還可以起訴孩子的父親要求支付撫養費。

最後一個問題是,如果起訴了孩子的父親,媽媽會不會喪失撫養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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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一般處理方式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標準,從有利於被撫養人原則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來綜合考慮,通常是以下標準: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本案中,孩子一直跟著媽媽生活,而媽媽也沒有重大疾病和無撫養能力,可見將撫養權判給媽媽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我們知道,每一個孩子都是上天賜予父母最好的禮物。願天下的父母都愛自己的孩子,有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

(本文圖片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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