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在一起有了小孩還沒有領結婚證,現在女方另嫁他人會有重婚罪嗎?

ZHANG晉豪


我國新的《婚姻法》規定,凡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婚姻登記各項條件,但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同居的,國家認可為事實婚姻,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同居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國家不認可事實婚姻,只屬同居關係,但如果生了小孩,其中的小孩享有婚生小孩的同等權利。

你們的情況,關鍵是看在一起時的時間段,即1994年2月1日以前的話,屬重婚,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屬重婚,但不管是何時間段,那個孩子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父母雙方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靜觀塵世279


我感覺我的女朋友遭遇一樣,我是女的,13年的時候我們認識,14年有了孩子,男孩,都是我一個人在照顧,我們沒有結婚,也沒有領證!在他家,他家人從來不幫我帶孩子,他也是一樣,一天到晚不著家,晚上還喝酒去載妹子,基本天天都這樣,就像他單身一樣,啥都不管,他父母也不管他,任由他!有一次,我和他吵架,他爸媽一個勁的在說我,罵我,我實在受不了,我走了,從他家到我家,開車起碼得半個多小時,走路的話就不用想能有多遠了,我走的時候他們都沒有人挽留我,我邊哭邊走,那時候已經是晚上七八點鐘了,大晚上的,我一個女孩子走在黑暗的田園路上,沒有一點點燈光,久久才來一輛車,因為在農村,大晚上沒人,我走到另一個村的時候,我好像聽到我朋友的聲音,我抱著是不是他希望給他打電話,沒想到還真是他,我跟他說了整個過程,他決定把我送回家,回家以後,我和家裡人說了,那天晚上我奶奶哭了,當初不讓我去他家我還去,我爸很生氣,過了幾天,也沒見他來接我,我爸說,你去他家把你的東西收回來吧!孩子不要了,你還年輕,那時候我才18歲啊!我去他家收了衣服也沒見他們挽留我,我回家幾天我就出去工作了,很少回來,我打聽他的消息,他還是沒變,賭博,夜不歸宿,還出去載妹子,16年的時候我姑姑從湖北迴家,打電話叫我回去,我也回去了,在家待了幾天,他過來找我,來的時候喝的醉醺醺的,差點就和我姑父打起來了,我姑父說,你離開他是對的,這種人,你跟他在一起只會受罪,即使他來接你也不用回他家去,到時候跟我們一起去湖北,我說我不去,就在海南算了,到時候再去湖北看你們,然後16年中旬我認識了個朋友,他從我朋友那裡得知我的遭遇,開始追我,他說他對我會很好的,他不喝酒不賭博不會夜不歸宿,除非加班,相處了一段時間後我們在一起了,他帶我回家過年,17年我結婚了,剛好我20,他26可以領證,我們去領證了,後來有了我閨女,現在他對我還是一如既往的好,飯不讓我做,衣服不讓我洗,有時候他早上一大早就起來給我煮早餐午飯,他說外面的東西不好吃,沒有營養,不讓我叫外賣,因為他中午加班不回來,晚上才回來,孩子洗澡也是他給洗的,給孩子餵飯也是他,孩子衝奶粉也是他給衝,半夜孩子醒了他還有要帶孩子和孩子玩,我都是在吃了睡睡了吃,回他家的時候,(因為我們在外面住很少回家)我什麼都不用做,天天玩,天天睡覺,他爸媽幫我帶孩子,他父母也不說什麼,現在2020年了!一直對我都很好很好,人長得又帥,有時候我覺得我上輩子肯定救了銀河系列,上天才會派個這麼好的男人給我,下面圖片是他剛開始追我的時候聊天他說的話和他給孩子洗澡的








久久丫222


我也沒結婚有了孩子,孩子一歲我帶著兒子走了。現在他又結婚了,我自己帶著兒子過。換作別的女人,都是把孩子扔給男方,自己走,而我,相隔千里,始終放不下兒子,最後還是帶回孃家了。我不知道那些扔下兒子就走的是怎麼做到的。難道心裡一點都不想孩子嗎?


棚子屋


當然不能算啊。都什麼年代了?未婚同居生子的事多了去了。

不是那女的厲害,就是那男的太沒用了,煮熟的鴨子都能飛走,還怪別人高就。


皇家師爺


應該構不成重婚,你們沒有結婚,最多就是非法同居,未婚生子。凡事多方面考慮吧,且不說對方是什麼樣的人,說說自己都已經到了未婚生子的地步,能同居生子,結個婚真的有那麼難嗎?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筷子8888


對方跟你生了孩子 你都沒有能力給對方一個依靠 現在還想著這齷蹉的事情 你以為有哪個單身女人願意帶著孩子另嫁他人 你是讓她多失望啊 給不了對方幸福 又不願意放手 現在現實的問題擺在面前 要麼你還是準備漫長的生活費撫養孩子 要麼消失在她的生活裡 各自安好 重婚罪就別想了


麥子37269146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後(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以後),我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在此之前的,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

本案中,男女兩個人在一起有了孩子,如果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開始時間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且在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各項條件),那麼兩個人構成事實婚姻;如果兩個人是在94年2月1日以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屬於未婚同居關係,不認為是夫妻。

本案中,如果兩個人屬於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情形,現在女方又要與他人登記結婚,那就涉嫌重婚犯罪。如果男方去法院告訴,那麼該女與後面那個男的均要以涉嫌重婚犯罪被判處刑罰;如果兩個人屬於94年2月1日以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現在女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應該是合法的,法律不予干涉,不追究。

本案中,如果男女兩個人是登記結婚,有了孩子,現在女方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那麼,該女與第三者均構成重婚犯罪。這是刑法上的重婚與婚姻法上的重婚不同之處。

綜上,如果男女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起始時間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且在一起時兩個人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現在女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形屬於重婚;如果兩個人是94年2月1日以後在一起的,現在女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法律上認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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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看得我很無語,有小孩了還不給她一個婚禮,她能不嫁給別人嗎?現在傻眼了吧?我就想問:這麼長時間,這男人幹什麼去了?是以為人家女孩懷孕了就隨他擺佈?還是正悶在心裡樂這下可以一分不出婚禮都不用辦了?

看他就不是什麼良善之人,現在居然還想給女孩辦到監獄裡去。我挺佩服這個女孩,及時止損,說走就走,說換人就換人,果斷!

不過可惜的是,他的如意算盤要打空了,這裡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94年以後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就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

這讓我想起去年的一個案子,有個小夥30歲處了個女友,懷了孩子,進入談婚論嫁的流程,男孩的母親認為女孩已經懷孕,堅決不同意出2萬彩禮,結果女孩也是打掉孩子分手。這個小夥某天喝醉酒跟母親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失手將母親殺死。(這個案子我專門寫有一篇文章,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 進去看)

這也告誡天下所有的女孩,談戀愛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多跟對象相處,帶眼識人,不僅識你的對象,還要識他的家人。如果有讓你感覺不對的地方,趕緊止損,不要留戀。

2. 不要未婚先孕。因為未婚先孕會讓你和你的父母很被動,雖然惡劣之人是少數,但萬一不幸你碰上了呢?那就是身體感情受重創。

3. 不論何時,不論何種情況,即使已經結婚生子,如果發現對方和其家庭人品低劣,都要堅決離開,不然不僅是你,連孩子都會深受其害。

希望能幫到題主,過去的就讓她過去吧,好好對待下一個女孩。


丁小米Amy


當前社會基本已成性開放,未婚同居、未婚先育己很普遍,事後有者領證成婚,有者各奔東西,如果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孩子是沒有法律保護的,女方另找他人結婚也夠不成重婚罪,因為他和前者並不是夫妻關係,只能稱作情人關係。但是這種情況給今後家庭和小孩的成長教育,耐至一生留下後疫症,甚至本人在一生中都存有不能抺殺的陰影,以至影響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所以,兩人在一起要自愛自律,不要做出格的蠢事。


風雲1239846619


為什麼還沒結婚就生下小孩,養孩子不是幾罐奶粉,幾袋紙尿褲的問題,是你能不能給他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你想過他要在別人的白眼和鄙視中過一生嗎?你們太自私了,為了自己的生理需要而生出一個無辜的小孩,你們可以再結再生,他卻一生都為你們的錯誤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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