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忠誠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

案 情

李某(男)與馬某(女)於2012年登記結婚並生有一女。婚後李某與異性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導致羅某兩次懷孕。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後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並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協議簽訂後,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於2017年7月產下一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並主張按照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馬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上述協議中,關於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係,應屬無效;關於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馬某主張按照婚內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隨馬某共同生活,並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一審判決後,李某、馬某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 評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財產特別約定製度給予了夫妻雙方處分財產的自由和空間。但此類約定一旦與“保證忠誠”掛鉤,即成為忠誠協議。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違反忠誠義務的法律後果體現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即離婚時無過錯方享有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更多的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夫妻雖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夫妻忠誠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但也是變相以金錢衡量忠誠,存在道德風險。因此,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並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婚姻關係中各自的付出,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對婚姻破裂的消極影響,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平衡雙方利益,以裁判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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