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需注意哪些问题?

​  因本次疫情影响,各地各类企业延迟复工,自本月10日起,部分企业逐渐复产复工。在疫情影响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复工复产的企业如果没有做好相关防疫工作,不仅会给员工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还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需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企业家,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责任:

若企业违反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面临多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企业负责人将被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二)刑事责任:

若企业明知擅自提前复工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及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责任:

若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或以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疫情防控不力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刑事责任:


  1.疑似感染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携带病原体的企业员工,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返回企业复工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企业拒不履行防控义务导致疫情传播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采用暴力手段抗拒、阻碍执法人员开展防疫工作,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对国家和各地区出台的关于企业复产复工的政策要给以密切关注,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从法律层面讲,在本次疫情发生前国家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企业的复工复产行为均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政策层面讲,本次疫情发生后从国家到地方为了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密集出台了众多政策性、管理性的文件,且随着疫情的发展还在不断的出台和更新相关内容。如果企业复工复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疫情防控的要求,可能会面临停产停工整顿,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四、对企业进行充分评估,看是否满足复工复产的条件,合理确定复工复产的时间和方式。


  目前,为了全面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传统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据不完全统计,多数地区都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因而,企业复工复产不仅要满足时间条件,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如:测体温、戴口罩等)的要求。因为疫情尚处于防控的关键时期,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应从企业性质、复工方式、用工情况、防疫物资保障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风险。如防控物资紧缺会影响复工,复产后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集体被传染,各小区、写字楼的封闭式管理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和员工上岗等。


  五、做好充分的复工复产的相关工作,确保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截止2020年2月7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均出台了大量政策和采取了不同的疫情防控措施,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时间。


  基于对目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有确诊病例和没有出现有确诊病例的区域基本上都采取了封闭管理,避免人员聚集是目前防控疫情的必要措施,各级部门均不鼓励人员聚集性企业复工复产。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与各相关部门充分进行沟通,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时间。


  (二)合理确定复工复产人员。


  鉴于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在不断升级,各级行政区域、住宅小区、村居、确诊病例区域均已经或可能封闭,复工复产人员能否正常到岗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建议复工复产企业合理确定复工复产人员。


  (三)充分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工作。


  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如果无法实现通过线上办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复工复产的,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直接接触和人员聚集。目前相关防疫用品口罩、酒精、消毒液等严重供应不足,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当充分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工作。


  (四)详细制定和全面落实防疫方案。


  目前,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物管公司均按国家的统一布署制定了种类繁多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应当从防疫物资保障,具体防疫措施的落实,与各相关部门就防疫措施的沟通和协调等方面制定详细的防疫方案,避免因对各相关部门的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损害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做好防疫宣传工作。


  基于目前处于疫情暴发高峰期,每日确诊病例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近期出现的部分瞒报疫情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增加返岗人员被传染的风险。因此,建议复工复产前做好相应的防疫宣传工作,既避免瞒报疫情引发的传染问题,也可有效落实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措施。


  (六)合理排查复工复产员工的健康状况。


  本次疫情正值传统春节假期期间,人员流动大,人员聚集多,客观上加大了防控难度。为了避免复工复产人员瞒报、漏报疫情信息,企业可合理采用员工亲自填报相关疫情信息,返岗前检测体温,核查近一月所乘飞机、火车(含高铁、动车)情况等核查返岗员工是否与确诊病例有接触史或来自疫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排查。


  (七)对返岗人员的疫情排查进行加强。


  企业要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省外返岗人员必须落实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要每天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八)对工作场所的疫情防控进行强化。


  企业要提前准备红外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不到位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九)保障返岗人员的生产生活。


  企业要为职工在交通、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有交通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时分餐制。


  (十)有序进行复工复产。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复产计划,采取安排重要岗位人员返岗开展复产准备,本地员工先到位等分批复工的灵活举措,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六、妥善处理因复工复产引起的劳资争议。


  疫情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文件,复工复产企业可充分利用相关文件的精神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和妥善处理相关劳资争议,力争实现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企业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避免正常复工复产期间职工依法休假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及时告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理。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5.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七、同贷款银行及时沟通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逾期还款问题


  复工复产的企业除了上述的注意事项及准备相关工作外,还应关注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逾期还款问题。不可否认,因此疫情,无一企业得以幸免遇难。不管是旅游餐饮,还是技术类科技类公司,都大大小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次疫情而“倒下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在不能得以正常经营,面临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复工复产的企业又该何去何从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如果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况而且疫情并不是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则本次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但是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具体事例则需要依据当事人在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和按照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部分还是全部免责。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企业可以给贷款银行打个电话,看能否顺延还款时间或是变更还款期限。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依法依规经营才能确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建议各企业多向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由法律专业人员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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