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决策部署,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现将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餐饮服务单位采用外带、外卖等方式供餐。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注册并在明显位置张贴“云南抗疫情”小程序二维码,进场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取餐人员、堂食顾客)进出必须“扫码”;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拒绝体温超过37.3 度、正在感冒发烧、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者入内,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制度和应急报告等要求。

(三)店内保持通风,就餐场所餐桌与餐桌间隔不少于1.5米、各桌就餐人员实行分餐制且人员间隔不少于1米,在保证足够间隔距离的基础上鼓励同时采用屏风隔离等餐桌间物理隔离方式避免人员直接接触,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能力相适应,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范围供餐。

(四)禁止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必须采取有效分流措施,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减少人员聚集。鼓励使用二维码扫码等无接触方式点餐、结帐。如采用传统点餐、结帐方式的必须注意减少人员聚集,保持合理间距。

(五)做好场所设备清洗消毒。每日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洁,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定期定时对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和下水道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对就餐场所、菜单簿、保洁设施、人员通道扶手、电梯间和洗手间等消费者频繁使用和接触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

(六)每日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严格执行在疫情高风险地市旅居的从业人员自觉推迟返岗或隔离14天后无症状上岗的要求。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每日检查,凡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并做好记录工作。从业人员应戴口罩上岗,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从业人员应勤洗手,包括在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接触不清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接触其他人或生食品后等,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按规范要求洗手和消毒。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从业人员通道入口处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如配备免洗消毒液或75%酒精等。

(七)杜绝野生动物交易和禁止饲养宰杀活禽。禁止采购、贮存、加工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禁止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八)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做好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查验和台账记录。对采购的猪肉要查验和留存“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做好库存积压食品原料自查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和销毁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加工烹饪食品时要烧熟煮透,确保食品达到中心温度要求;合理布局加工操作流程,避免食品及原料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容器分开使用、生熟食品冰箱存放分开、生熟食品加工过程分开、冷食和生食专人制作;减少供应冷食、生食的品种和数量。

(十)做好餐用具清洗消毒。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饮具消毒后应存放在密闭保洁柜内,消费者就餐时即时提供餐饮具,不得预先将餐饮具摆放在餐桌,提倡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一次性餐具。

(十一)香格里拉市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00。

以上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对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经发现或经消费者举报查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望全市各餐饮服务单位理解支持并请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来源/香格里拉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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