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開具發票時,只寫了開票人,收款人和複核人都為空,請問對於這種情形是否會處罰?如果處罰,依據哪一條?是否是依照“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的”這一條?
看看深圳稅務的回覆: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發票上面有的欄目當然要填寫。
1、自助機代開,收款人:法人,複核人:財務負責人,開票人:代開機名稱。
2、前臺領取,如要求前臺填寫,則按納稅人要求填寫,否則收款人、複核人為空,開票人為前臺操作人員。
3、EMS郵寄,收款人、複核人為空,開票人為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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