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孟达于2009年12月6日23时许伙同田春楼(另案处理),在无锡市锡山区金锡苑小区门口,向任鹰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孟达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计24.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达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达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孟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起诉书的指控,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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