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千人隔離,回國馬上買藥,鄭州郭某鵬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鄭州的郭某鵬事件持續發酵,更多的細節被披露。郭某鵬在3月初的時候飛去意大利看球,3月6日的時候從米蘭飛回北京(中途有轉機),7日從北京坐火車返回鄭州,3月8日與9日,郭某鵬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目前為止,已經有24個密切接觸者被隔離,還有幾百人需要觀察,在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過程中,潛在影響數萬人,後果真的不敢想象。

在這個過程中,筆者注意到了一些細,郭某鵬在回國第二天就去了藥店,換言之,他早就意識到自己可能被感染。筆者認為,如果他真的曾經去買藥,那麼,他很有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致千人隔離,回國馬上買藥,鄭州郭某鵬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危險公共安全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般最高判3年,後果特別嚴重的,判3至7年。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判3至10年,造成嚴重後果的,10年以,最高可處死刑。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客觀行為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相關措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可以看到,郭某鵬瞞報行程、隱瞞身體狀況,已經構成該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該犯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存在重合。

致千人隔離,回國馬上買藥,鄭州郭某鵬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什麼情況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僅看前面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一般來說,在疫情期間,不按規定告行程、報告健康狀況,頂多就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什麼情況什麼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呢?

幾個部門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面這些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1、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安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的。

已經確診的還到處跑,就構成該罪,起刑點3年。主要是第2點,構成危害公共安全需要符合3個條件:第一、疑似肺炎患者;第二、進入公共場所;第三、造成病毒傳播

致千人隔離,回國馬上買藥,鄭州郭某鵬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郭某鵬是否可以認定危害公共安全?

我們根據法律規定,對比一下郭某鵬的行為,是否符合第2點的3個條件:

1、郭某鵬從意大利回來,據報道他馬上去買藥,如果屬實,就可以證明他知道自己有可能被感染;

2、在8日與9日期間,多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已經造成多人隔離,而且很有可能感染了其他人。

第2、第3個條件基本上就符合了,關鍵在於第1個條件,郭某鵬回來之後,是否因為有症狀而去藥店買藥?

假設一下這個場景:郭某鵬回來之後,發現自己有症狀,就到藥店買藥,然後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如果這個場景是真的話,郭某鵬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

他的家人是否構成共犯?

筆者認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罪,如果郭某鵬構成該罪的話,他的家人有可能成為共犯,如果他們協助郭某鵬隱瞞行程和健康狀況,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就屬於該罪的共犯

換一個場景,如果郭某鵬的家人一開始並沒有協助他隱瞞行程和健康狀況,只是在應對公安機關的時候作假證明,並不屬於共犯。

寫在最後

我們可以看到,有時候,

行為上的一些細節,就可以完全改變罪名,根據目前的證據,還不能說郭某鵬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問題不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