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跟新《證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訂交易規則,新增重大異常波動條款

緊跟新《證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訂交易規則,新增重大異常波動條款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邸凌月 北京報道

3月13日晚,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下稱《交易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修訂內容,深交所對證券交易進行風險監測。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本所可以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因交易異常情況、重大異常波動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損失的,本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上交所發佈最新版的《交易規則》,並修改條文和暫緩實施的條文。

中國郵儲銀行高級經濟師卜振興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交易所發佈了新的交易規則,主要是涉及到新增存託交易品種,同時對異常交易提出了新的規則。這有利於進一步明確證券交易的規則,對於規範證券市場的日常交易和投資者的行為都有積極意義。

新增交易品種存託憑證、重大異常波動條款

根據修訂內容,“上市交易的品種”新增了存託憑證。

紧跟新《证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新增重大异常波动条款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深交所新增關於重大異常波動的相關規定,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深交所可以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深交所可以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分內容在深交所此前版本交易規則中是沒有的。

“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之前的相關規定,交易異常波動是指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交易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卜振興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卜振興還稱,重大異常波動是指,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同向異常波動情形;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交易異常波動和重大異常波動之間的區別主要還是股票價格波動的幅度問題。

紧跟新《证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新增重大异常波动条款

細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的條款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深交所完善了突發事件類型,明確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適用條件。

具體來看,深交所修改了“本所可以決定單獨或同時採取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措施”條款,觸發這些措施的條件中,由“交易異常情況”變為“突發性事件”,增加了“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的表述,觸發條件中的“技術故障”變為“重大技術故障”,增加了“重大人為差錯”。

卜振興舉例提到,熔斷通常有大盤熔斷和個股熔斷兩種,因此熔斷如果超過一定限制可能會導致股票交易當天停市。但是熔斷可能造成的停市只是一個因素,除此之外,還會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出現停市。所以熔斷不等於停市,但是股市波動超過一定限制會導致停市現象的發生。

此外,深交所對“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進行了細化。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採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

紧跟新《证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新增重大异常波动条款

深交所還首次明確“僅採取協議大宗交易方式的債券收盤價計算方式”,增加了“債券僅採用協議大宗交易方式的,以當日該債券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收盤價”的條款。

最後,因交易異常情況、重大異常波動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損失的,深交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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