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應該發放工資嗎?

美圖美事


按說是不應該發的,因為企業也面臨經營困境,但是考慮到國家政策及優惠措施,為了維護國家穩定、企業長期發展及民生穩定,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給予員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樣也有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企業暫時的損失遲早會從員工身上彌補回來,再說了,疫情遲早會過去了!



烤鴨junli


個人角度,我希望能發工資,無論多少,至少能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

這次疫情發生的讓人措不及防,身邊有很多朋友都是月光族類型。平時的發下來一月的工資用來交房貸、車貸、生活開銷等等,剩下的寥寥無幾。薪資高一點,剩下來估計也多一點。但是低一點的話,那日子真是挺難過的。

然後這次疫情還撞上春節,大家都知道春節的開銷更是比平時翻倍了。一般過完春節,我們都是窮的見底了。如果疫情期間沒有工資的話,那些月光族的壓力真是難抗啊。例如我,今年2月份,本來就可以準時開工的,可是因為疫情情況,假期是延期又延期。等到以為有工資時,卻收到房東催收房租的信息,老闆說2月份沒工開就沒有工資可以發,連基本工資都沒有。這時可想而知,我是想哭,眼淚都留不下來的狀況。


寒緋櫻


我國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日的工資發放情況均不同。

工作日,工資正常發放。

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

2020年春節期間的法定假期為:

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這3天加班的三倍工資。

國務院將春節假延長至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期間參照休息日處理,這幾天加班的,二倍工資。

廣東將復工時間延長至正月十六(2月9日),初九至十六這段時間,是工作日,正常工資。期間有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資。

其次,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視情況不同區別處理。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通知規定:

1、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按合同支付工資或發生活費。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小白混剪1984


作為打工謀生的一個人我當然希望疫情期間發工資了。但是換作公司老闆你肯定就不這麼想了,因為你是因此損失的一方,這個問題立場不同結論自然不同。所以多做做換位思考比較好,疫情期間給你發工資有什麼法律依據嗎?換句話說不發工資違法嗎?如果您壓根什麼沒做(無論什麼原因導致的)就要求老闆發工資,您覺著對老闆公平嗎?如果你是老闆你會發工資嗎?如果不會就不要埋怨老闆不發工資。

當下疫情期間大家覺得很難,可是仔細想想老闆是不是更難?他的損失比你更大壓力也更大;不信你看看每到經濟不好跳樓的老闆居多。再說了就是老闆家大業大能扛得住,人家也沒理由在所有人不工作的時候給你發工資,剛才說了這個不違法。想想你為什麼有工資?因為你付出了工作了。所以當你沒有工作沒有給公司創造業績的時候老闆是沒有理由給你工資的,即使給也是人情而不是本分,即使有的老闆發工資,那也是個別情況,不能因此要求所有的老闆都這麼做。

其實在這裡討論這個問題挺滑稽的,應不應該本就是見仁見智,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衡量也就很難有一個一致的結論,說了半天也是雞同鴨講。所以與其這樣不如趁著疫情期間好好休息、多讀點書提升自己,疫情過後老闆發現你長了本事可能會覺得之前對你是大材小用,沒準兒會給你一個薪水更好的職位呢。果真如此的話,那麼漲的薪水也可以權當老闆在疫情期間給你發工資了。說到底,好的事情都是幹出來的,當你在糾結鬱悶疫情期間老闆不發工資的時候,其他人早已經看清了現實並開始埋頭苦幹提升自己的本領,然後在機會來臨的時候大幹一場,差距就是這麼產生的。說白了,當你更有價值的時候就不會如此的患得患失了。

感覺自己說了好多廢話,見諒。


雅思口語7plus


一、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發工資嗎?

在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資嗎?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其實,像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肯定是隻能以本地的政策為準的,因為各政府部門規定的企業復工的時間都不一樣。包括每個政府部門在確定生活費標準的時候,肯定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疫情期間,勞動者要多關注當地政府的官方消息。



最有視覺


我是個農民,角度片面只能按我個人角度去說!按個人角度來說是盼著開的!古語有云“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我說這話大多數人也會生氣的,這句話褒貶有爭議的!但是按民族大義來說,國家有難,人民有難,都應該捨己為人的!唉,80%的人是心存善意的,但實際行動來講又是自私的了!都是以自我為單位,去衡量身邊的事而指手畫腳的。其實換位思考一下,你也不是太陽,不能所有東西都圍著你轉的!而且太陽也是圍著銀河系轉的。換一種方法來說“就像我們的父母,養了一幫兒女!有這樣要求的、也有那樣要求的,但都沒有去想怎麼去孝敬父母!只是習慣性的索取”我這樣說也是我自己理解的片面性,希望不要有些人自己定位來攻擊我的想法,而來惡評!說到這,我就想說說我真正的觀點吧,我是不希望祖國再為我而在有負擔了!能自力更生就自力更生吧!最後願我們的祖國日益強大、加油!


寒天飄雪1020


一、疫情期間公司發工資嗎?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疫情期間的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做好防控工作,特別是相關規定中明確了工資待遇的發放標準,地方政府也應當根據通知的精神,制訂相關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拒不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處理。


卿欣世界


在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嗎?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其實,像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肯定是隻能以本地的政策為準的,因為各政府部門規定的企業復工的時間都不一樣。包括每個政府部門在確定生活費標準的時候,肯定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疫情期間,勞動者要多關注當地政府的官方消息。



康康的藝術大學生活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春節假期延長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

(2月3日至正常復工期間)

在國務院下發通知後,一些省、市政府依據實際情況再次下發延遲復工、靈活安排工作等通知,根據各地規定,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 大多數省、市政府宣佈區域內各類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且未就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發佈具體的方法和標準。這部分省市根據人社部5號文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條件的企業在2月9日24時前採用靈活方式安排工作,北京人社局明確表示對於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依法正常支付工資。
  •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佈《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特殊行業除外。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兩倍工資。
  • 湖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2月1日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根據人社部5號文和8號文,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當地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停工停產期間職工的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心裡軟


一、 政府規定的2月10日之前的工資是一定要發的。

二、 2月10日開始的工資,是否要發,怎麼發,可以和員工商量吧,畢竟大家都講道理:

1、 只發社保。工資不發。

2、 社保和底薪發,績效和獎金不發。

3、 裁員,正常賠付。

4、 調休。暫時不上班,後面加班補。

5、 在家辦公。

三、基本上就是上面幾個情況了。現在企業怕,畢竟有成本,沒收入。但是員工也怕,因為後面可能會有倒閉潮,失業潮。所以大家根據情況調整,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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