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成功的辩护⎜事后通话

朋友介绍的案子

朋友让J的父母通过电话联系上我时,我正在夜跑。

听他们陈述完案情和诉求,我便停下来找了个安静的地方,开始分析。

详谈约摸半个小时后,我报了个委托价格,电话那头说考虑一下,再联系。就挂断了电话。

不得不说,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太正常了,但是我喜欢聊刑事案件,花点时间没问题。这要是非刑事案件咨询,我一定不和他掰扯。

次日一早,J的父亲来电说要委托我。律师没有周末,我们中午就在律所碰面了,J父很直接,说他昨晚犹豫的原因是我年纪不够大,后来又觉得年轻律师为了口碑会用心尽力,加上我昨晚耐心解答和朋友背书,最后还是决定找我。

因为J是在家中被抓的,所以其父母了解到不少情况,J的案情很不乐观。

一位在校女孩A报警说J强奸了她,陪同报警的女孩父母情绪激动。

A和J初是初次见面的网友,两人约在A居住的小区见面,案发地在小区A家中,案发时A的父母在外开会,A称两人仅是约在小区聊天,见面后J强行进入其家中并采取了掐脖等方式胁迫她,进行了强奸。

医院检查报告显示A的处女膜有新鲜伤,而且还在A脖子上发现了轻微伤。

两人初次见面、受害人的陈述、伤痕等都指向这是一起强奸犯罪,但是女孩A的贴身衣物DNA上并未检测出男孩J的DNA,这给了我们一些辩护的希望。

J的父亲不善于表达,母亲爱子心切,几次表示:“J是不听话,但不会做坏事,他不可能强奸那位女孩的,一定要救救他。”

签订委托协议后,查得看守所周末还有会见的机会,我们就立马驱车前往。有时候,辩护就像一场抢救,你要抓紧时间!


罗生门中的我们

很快,我们在看守所见到了J,一个没有什么特点的男生。

他说他很不能理解,为什么A事后突然控告她强奸,明明当初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我们问他和A发生关系的细节——

我问:“公安把DNA鉴定报告给你看过了吗?你有什么想说的?”

他说:“看过了,没有我的DNA是因为她怕父母发现,事后把衣物都洗了,但我和她确实发生过关系,这个我也如实和警察说了。”

强奸案辩护,性关系发生与否的判定往往是一目了然的。本案中J在证据有利的情形下,仍承认发生性关系。让我们能更聚焦到强奸案的重要辩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我问:“你是否掐过她的脖子”

他说:“没有。”

我问:“那脖子上伤痕怎么回事?”

他说:“那是吻痕。”

J强调两人是自愿,称A提前确认父母外出后约他在家里见面,两人随着聊天深入就开始发生关系了,后面因为A喊肚子疼就结束了性行为,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几分钟,他没有射精,事后两人也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

J补充到,他觉得强奸犯是为了追求射精快感,而他没有射精,能说明他不是强奸。

我解释到,刑事实务中强奸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插入与否,而非是否达到男性满足。但这个辩解点是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影响司法人员判断行为性质,我们会注意的。

不得不说,A与J描述的截然相反的两个经过,作为辩护人,也不能因为立场,就毫无保留地听信当事人,要通过他提供的线索或者证据,采信他可以被旁证印证的内容。


越雷池,律师调取证据

退一步讲,假定J说的全为真,但仅靠将脖子伤系吻痕造成的,而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将A描述的事实体系拆毁,我是没有把握说服办案机关。

什么最有说服力?必然是证据。如何查找证据?

我们从第一个疑点出发,A的话语逻辑里两人是19时约见在小区楼下见面的,之后J强行进入她家中。我们查得案发当天是雨天,日落时间是18时22分。黑灯瞎火的环境加上下雨,19时在楼下见面,聊天?散步?可能性都不大。而J的话语里,两人是因为下雨,将原本约在外面玩的活动改为在A家中见面,似乎更符合逻辑。但是哪个人说的为真,哪个人说的为假,还是得以小区监控为准。

每年都有刑事律师因为触犯刑法306条被定罪量刑,在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调查取证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

但我和搭档权衡再三,认为辩护如抢救,这个客观证据可能是扭转局势的关键。我们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保护好自己,便去调取监控视频,调取的过程比想象的顺利,并且得知公安机关并未调取该监控内容。

视频内容显示A和J在当天19时在楼下打了招呼后就一同进入了单元内,这情况和J说的相符,和A说的不符。我们接着审查录像,J在22时离开了该单元,神色自然,没有逃离之感。

吻痕+监控视频=不是强奸?显然还不行,其中对于视频中J离开状态的解读更是自己的想当然。

回到办公室,我起草了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及律师意见,打算去和主办警官沟通,又遇见了办案中的“新常态”,吃闭门羹……

我们只好把相关材料直接交给了局里的法制科,希望能引起重视。

在不断地梳理案情过程中,我发现A对两人事后的行为言之甚少。

其实用两人的事前情况,去推断两人在发生关系时的意志情况,效果是不好的。哪怕两人此前如胶似漆,约在了小旅馆开房,也不能表明女方同意和男方发生关系。反之亦然,哪怕男女双方之前无甚表现,也不能否定在特定环境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那么在事中意志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重点省察两方在性关系发生后的表现,来推定两人对之前发生性关系行为的认知。

律师办案平台显示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了,这个案件,在公安机关手上不到两个礼拜就移送批捕了,不到三周就移送审查起诉了。原因很简单,就是他们觉得,本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女性的心理……

我的风格,第一时间阅卷。

案卷中J与A的关于发生性关系后的内容几乎都是空白,很多事情,其实只看部分,前后差异真的挺大的。

卷宗内依然没有监控录像,更别说公安对监控视频的研判内容了;我们很快看到了A脖子伤痕的鉴定报告,是一处位于脖子正中偏左的皮下出血,按照A的说法,当时J用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以至于留下了伤痕。但按照我和搭档的模拟,一只手掐脖子是无法形成这个位置的伤痕,而着力点的两个手指接触位置,应该分别留下伤痕。

不可能成功的辩护⎜事后通话

网络图片,不做商用

这个点让我们更加信任J的说法了,我们需要再和J聊聊,但在这之前,我和搭档又去了一趟小区,特意选在了20时到21时之间,约摸在当天J和A发生关系的时段。

小区环境十分安静,如果当晚呼救,应该不难被听见,我们去了案发单元的顶楼,恰好是一个空房间,在黑暗中,我们打开手电,比对案卷中的《现场勘查笔录》,脑补了一下案发环境,明确了各种方位。

再和J沟通时,他能体会到我们工作的细致,在他详细描述当晚进入A家中后的一切时,我们能比对着笔录作图。

翻到自己撰写的辩护大纲时,我把问题抛向J:“你们事后发生了什么?”

J说:“她清洗了一下,就和朋友聊微信QQ,后来我们确认了关系,再后来她去打了个电话给她爸妈,问他们几点回来,以便让我先走,不被他爸妈发现。”

我继续问:“是用聊QQ的手机打的电话吗?”

J说:“不是的,她去了隔壁房间打的座机电话。”

我们又回到《现场勘查笔录》,找出那个有着座机电话的房间,让J亲笔注明了。

会见结束后,我们马不停蹄地再次审阅案卷材料,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将A的陈述体系,用系统化的证据印证情况予以了反驳,体现了A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描述中均有增删事实情节的情况,而J的供述一直稳定——第一次和警方沟通就明确了发生性关系,但始终强调双方的自愿,且他的辩解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去印证。

关于事后表现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其中A肯定了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又如我们需要办案单位调取的当晚座机通话记录,能证明A在能寻求救助时没有求救,并希望J离开时能不被自己父母碰见。这显然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且还有一个疑问,为什么A要控告J强奸呢?

我们在呈给检察官的辩护意见里,重点部分列明了我们的审查证据的情况,注明在案证据能印证A与J描述情况中的哪些事实。但在开头,我写到:

“在所有的强奸案中,对女被害人的心理判断,最终只能得出“自愿”或者“非自愿”的绝对结论,这是泾渭分明的。但是“自愿”或者“非自愿”的绝对性结论,显然难以具体准确地描述女性拥有的复杂细腻的心理。辩护人认为强奸案中,被害人一系列的心理状态可以简要概况为以下五种:

不可能成功的辩护⎜事后通话

邓小宇律师

而本案中,我们倾向于认为A是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因为被父母发现等原因进行否定的。本案证据能证明两人发生了关系,但J是否违背了A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存在疑问。


案件的成败在于庭前的准备——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辩护意见连着调取通话记录的申请,还有我们调取回来的录像,附上了辩护人对录像内容的解读,一同寄给检察官。

希望能为J迎来一个好的结果。

我们挺紧张的,因为在强奸案中,常常形成的是一对一型的言词证据,被害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两方面都有自己的案件全貌,无论是控方还是我们辩方,要做的就是寻求证据印证出一个法律真实。

检察官也是这么想的,我们的调取证据申请得到了回应,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要求调取A家中的通话记录。不久我们得知该通话记录调回来了,就及时补充了一轮意见。

不久,J的案子被作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原因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违背了A的意愿。

我在欣喜之余想起德’肖维茨的一句名言:“案件的成败在于庭前准备——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我想辩护人除了法律修养,应该有想象力、有颠覆性思维,大胆假设,“万一错的是他们呢”。此外,我们也小心取证,巧妙地展示给裁决者,前者是图书馆的活计,后者要在案发现场、案件一线的人和事中去努力。

关于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警官、检察官、法律都无法知晓,但法律给了答案。


不可能成功的辩护⎜事后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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