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有朋友问我,“你们律师为什么要替贪官辩护?”或者“你们律师为什么要替穷凶极恶的杀人犯辩护?”诸如之类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问题:

律师,你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之前在如果你是律师,你会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高俊芳辨护吗?为什么?”这个问题中回复过,不过我发现广大读者对一些问题还存在重大误解,需要我再普及一些法律知识。

律师,你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误解一:律师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肆意狡辩

很多人都以为律师辩护就是肆意狡辩、巧舌如簧、罔顾事实,我们先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重点是前半句,律师辩护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如果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是要入罪判刑(详见下述法条)的,常人都不做的事情,律师为什么要做了?无所不能的律师只存在臆想中,否则就是骗子。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你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其次,律师提出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由公诉人(检察机关)质证,提出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需要与公诉人(检察机关)交锋,最终辩护意见采纳与否,还取决于审判机关(法院)。如此一来,律师要是还能像大家想的那样神通广大、舌战群儒,你们也未免把律师想的太厉害了(可能电视剧看多了)。

误解二: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事实上,律师只是一份职业、一种身份,是社会化大分工、社会进步发展的产物,与万千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大众没有任何区别,我们会像所有人一样,拥有朴素的价值观,崇尚正义、善良,见到故意杀人犯、贪污腐败的官员,我们也痛恨他们所从事的行为,深以为耻。不要妖魔化律师这个职业。

我们难以理解为什么这些人如此极端非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为什么这些人不能保持职务的廉洁性,做人民的公仆?我们是不是应该拒绝为这类“坏人”辩护,站在大众一边向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破口大骂,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那些“坏人”口诛笔伐,更不用沦为全国人民口中的“同党”“帮凶”,何乐而不为?


但是,法律规定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类案件,必须要由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作为律师,我们只是在履行职责,法律规定让我们站在了所谓的正义的对立面。

至于说律师辩护就是为了钱的,我也不做过多解释,市场经济下,没有工作不为钱,依靠提供专业服务换取报酬,只要合法就不值得被谴责,更没什么罪恶感,不要把仇富心理释放到律师身上。


如果你耐心看到了这里,我就继续为你解答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以下才是正文:

1.“辩护”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主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作“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辩护不代表就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要受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制约,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审判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

犯罪证据确凿的,律师辩护也不能改变犯罪分子接受审判和法律制裁的后果;犯罪证据不足或案件本身确有事实不清的,在法治社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理应值得保护,因为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2.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一定正确吗?

咱们国家公安机关有案件侦查权,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之后移送案卷材料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但前述机关搜集的犯罪事实就一定正确吗?我们来看一下网上有名的赵作海冤案。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这一起冤假错案,赵作海服刑十余年,妻子改嫁。

事实上,每一起犯罪案件被追诉,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这一系列工作的。

办案人员没有上帝之眼,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认定的犯罪金额、情节等犯罪事实是否正确、搜集证据的过程是否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准确等等问题都无法做到确凿无误,逻辑推理、事实判断谁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真理越辩越明。咱们国家设置控辩审三方制度,就是为了既能追究犯罪行为,又同时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相当必要。

3.律师辩护能决定审判结果吗?

当然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审判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律师辩护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4.所谓的坏人也只是人

我们口中的这些“坏人”其实也只是一个个人,有家庭,有朋友,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与羁绊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律师辩护的权利也不能因这个人的穷凶极恶而缺失。我们太注重实质判断,从根本上去否定一个人,甚至以此来剥脱这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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