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毒王”郭某鵬判多久合適?1年,2年,3年,還是7年?

疫情當前,河南人民眾志成城,全力防疫,效果顯著。在這即將清零時刻,他卻以一己之力,毀掉了一座城的努力。他是誰呢?他就是新一代鄭州“毒王”——郭某鵬。

疫情當前,河南人民眾志成城,全力防疫,效果顯著。在這即將清零時刻,他卻以一己之力,毀掉了一座城的努力。他是誰呢?他就是新一代鄭州“毒王”——郭某鵬。

鄭州“毒王”郭某鵬判多久合適?1年,2年,3年,還是7年?

目前,鄭州警方以郭某鵬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然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才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鵬的行為造成的後果不可謂不嚴重,但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七年。有網友在問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可判三年,最高可判死刑,難道就不能以處罰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麼?

我們來看看什麼樣的行為,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在疫情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只有以下兩種情形:

1.確診病人+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簡而言之:

確診病人,只要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不論有無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似病人,不但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而且要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28日,兩高研究室負責人聯合答記者問中提到:

實踐中,對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認定,應當按照新的診斷標準確定,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檢驗報告為依據。對於行為人雖然出現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狀,但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診斷結論、檢驗報告的,不能認定為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事後被確認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原則上不適用上述規定。

意思是說,行為人雖然出現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狀,但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診斷結論、檢驗報告的,不能認定為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但是,事後被確認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原則上可以認為是疑似病人。

目前來看:

郭某鵬犯罪時不是確證病人,排除適用上述第一種情形可能。郭某鵬出現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狀,事後被確認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原則上可以認為是疑似病人,但由於暫時未發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排除適用上述第二種情形可能。即是說,沒有辦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來給鄭偉鵬定罪。

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來說,我倒是希望郭某鵬不會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全安全罪定罪處罰,因為一旦如此,說明已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這是大家所不希望看到的。

綜上所述,郭某鵬暫時只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定罪處罰,最高也就七年的處罰。

鄭州“毒王”郭某鵬判多久合適?1年,2年,3年,還是7年?

其實,我個人認為,目前對於疫情期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限制過多。

一是主觀上限制過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同安全主觀上要求是故意,什麼是故意呢?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包含三種情形:

1.明知必然會+希望發生=故意。這屬於直接故意。

2.明知必然會+放任發生=故意。這屬於直接故意。

3.明知可能會+放任發生=故意。這屬於間接故意。

坦白說,現實中行為人明知必然會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而希望或放任傳播的情形應該很少。但是,明知可能會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而放任傳播的情形應該還是有的。這就給我們增加了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間。

比如說,一個人去到疫區回來後出現發熱、咳嗽症狀,正常情況下,應該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但是卻不上報、拒絕隔離治療,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去公共場所轉悠。他主觀上明知可能會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而放任傳播,完全可以適用間接故意,即便是不行,至少也是屬於過失,定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好啊。

二是客觀上限制過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行為,無論是否已經造成嚴重後果,都構成本罪。但是,《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並不構成犯罪,除非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關解答提出,實踐中,行為人故意傳播的情況應當是極個別,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依法從嚴把握。這個大方向是對的。但我個人認為,類似郭某鵬這種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還是從嚴處理比較恰當。不能太便宜這種自私自利的人。而且,隨著國內疫情減輕,國外疫情的加重,可能會有更多人進入國內,如果不從重處罰,進而給予充分震懾,一旦再鬧出幾例郭某鵬這樣的事件,我們全國人民的努力真是付諸東流了。

最後,我想說,通過這次抗疫,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國家集中人力、物力、財力辦大事,全民一心、眾志成城,成效顯著。我為身為中國人而自豪!發自肺腑!

鄭州“毒王”郭某鵬判多久合適?1年,2年,3年,還是7年?

注: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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