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毒王”郭某鹏判多久合适?1年,2年,3年,还是7年?

疫情当前,河南人民众志成城,全力防疫,效果显著。在这即将清零时刻,他却以一己之力,毁掉了一座城的努力。他是谁呢?他就是新一代郑州“毒王”——郭某鹏。

疫情当前,河南人民众志成城,全力防疫,效果显著。在这即将清零时刻,他却以一己之力,毁掉了一座城的努力。他是谁呢?他就是新一代郑州“毒王”——郭某鹏。

郑州“毒王”郭某鹏判多久合适?1年,2年,3年,还是7年?

目前,郑州警方以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然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鹏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七年。有网友在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可判三年,最高可判死刑,难道就不能以处罚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么?

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行为,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在疫情当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

1.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简而言之:

确诊病人,只要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不论有无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似病人,不但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而且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28日,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中提到:

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应当按照新的诊断标准确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为依据。对于行为人虽然出现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的,不能认定为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事后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原则上不适用上述规定。

意思是说,行为人虽然出现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的,不能认定为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但是,事后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原则上可以认为是疑似病人。

目前来看:

郭某鹏犯罪时不是确证病人,排除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可能。郭某鹏出现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事后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原则上可以认为是疑似病人,但由于暂时未发现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排除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形可能。即是说,没有办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给郑伟鹏定罪。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来说,我倒是希望郭某鹏不会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全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一旦如此,说明已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这是大家所不希望看到的。

综上所述,郭某鹏暂时只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定罪处罚,最高也就七年的处罚。

郑州“毒王”郭某鹏判多久合适?1年,2年,3年,还是7年?

其实,我个人认为,目前对于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限制过多。

一是主观上限制过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呢?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包含三种情形:

1.明知必然会+希望发生=故意。这属于直接故意。

2.明知必然会+放任发生=故意。这属于直接故意。

3.明知可能会+放任发生=故意。这属于间接故意。

坦白说,现实中行为人明知必然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而希望或放任传播的情形应该很少。但是,明知可能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而放任传播的情形应该还是有的。这就给我们增加了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间。

比如说,一个人去到疫区回来后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正常情况下,应该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是却不上报、拒绝隔离治疗,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转悠。他主观上明知可能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而放任传播,完全可以适用间接故意,即便是不行,至少也是属于过失,定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好啊。

二是客观上限制过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无论是否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但是,《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并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解答提出,实践中,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情况应当是极个别,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这个大方向是对的。但我个人认为,类似郭某鹏这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还是从严处理比较恰当。不能太便宜这种自私自利的人。而且,随着国内疫情减轻,国外疫情的加重,可能会有更多人进入国内,如果不从重处罚,进而给予充分震慑,一旦再闹出几例郭某鹏这样的事件,我们全国人民的努力真是付诸东流了。

最后,我想说,通过这次抗疫,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全民一心、众志成城,成效显著。我为身为中国人而自豪!发自肺腑!

郑州“毒王”郭某鹏判多久合适?1年,2年,3年,还是7年?

注:图片源于网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