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黑龍江省稅務局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積極發揮稅務職能作用,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為了更好發揮稅費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如有需要,納稅人可以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電話諮詢。


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指引(徵收管理舉措)


1.建立稅務申報容錯制度

【享受主體】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

【支持措施】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在徵期結束前辦理納稅申報以及延期申報的,可填寫《關於XXX(納稅人名稱)補辦延期申報的說明》,在疫情結束後持紙質說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進行補辦延期申報,同時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補辦延期申報的時限為疫情結束後15日內(疫情結束日期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公佈的日期為準)

在疫情結束後15日內,對受影響且有特殊情況的,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的通知》(黑稅函〔2020〕22號)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加快推進個體工商戶恢復營業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監規〔2020〕2號)


2.切實保障發票供應

【享受主體】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支持措施】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轉發的通知》(黑稅發〔2020〕7號)


3.優化稅務執法方式

【享受主體】我省轄區內納稅人

【支持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後辦理。對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辦稅的人員,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轉發的通知》(黑稅發〔2020〕7號)


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指引(納稅服務舉措)


1.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

【享受主體】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支持措施】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


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指引(復工復產政策)


1.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2.部分納稅人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享受主體】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優惠內容】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龍江省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4.困難行業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階段性減免稅政策

【享受主體】

(1)自用房產、土地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②交通運輸業(指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空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四類)、住宿和餐飲業、文體和娛樂業(指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旅遊業(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四大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行業的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2)出租房產、土地的納稅人。具體是指:

將房產、土地出租給個體工商戶,並在疫情期間免收個體工商戶1個月(含)以上租金的納稅人,包括:商場、市場、產業園區、大型商務樓宇等各類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交通運輸業(指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空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四類)、住宿餐飲業、文體娛樂業(指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旅遊業(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徵2020年3月至5月屬期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將房產、土地出租給個體工商戶,並在疫情期間免收一個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間,對免收租金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政策依據】《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統籌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若干財稅政策的意見》(黑財辦〔2020〕9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困難行業企業階段性稅收減免政策兌現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號)


5.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享受主體】對應屬期內各類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對應屬期內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2020年2月至6月,免徵對應屬期內各類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徵收對應屬期內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意見》黑人社發〔2020〕6號


6.階段性減徵醫療保險費

【享受主體】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統籌考慮安排。

【優惠內容】自2020年2月起,各統籌地區要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由統籌地區統籌考慮安排。實施減徵期間,職工個人繳費及個人賬戶劃入政策不變。

【政策依據】《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黑醫保發〔2020〕13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