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網友惡搞一線醫務工作者和志願者,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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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ine:這幾天我在網上看到有網友惡搞一線醫務工作者和志願者,我想問下這種惡搞違法嗎?惡搞者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

“惡搞”一詞是由日本發明並傳入我國,其含義可以理解為惡意的搞笑。惡搞如果不慎就可能造成違法,如你問題中對一線醫務人員與志願者的惡搞,如製作、上傳惡搞的視頻、圖片、文字可能構成對上述人員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的侵害。根據剛剛生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或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一旦構成違法,那麼將面臨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行政責任主要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條規定,通過網絡傳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刑事責任主要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或者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遠航:

在網絡上製作、發佈惡搞信息(包括惡搞文字、惡搞圖片、惡搞視頻、表情包等),應有限度,一旦突破“底線”,侵犯到被惡搞人名譽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極有可能違法,惡搞信息的製作人、發佈人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醫務工作者和志願者們奮戰在抗疫一線,拼力守護我們,他們也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保護,其人身權利更是不應被侵犯。所以網絡上的惡搞信息一旦存在侮辱醫務人員、志願者的情形,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具體來說:

一、民事責任:網上惡搞醫務工作者和志願者的行為,侵犯名譽權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向醫務工作者和志願者賠禮道歉。如果造成損失,還要賠償損失。

二、行政責任:相關行政機關(如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惡搞信息的製作者、發佈者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除了上述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對於情節嚴重的惡搞行為,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一旦惡搞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將會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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