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巴中市首例“涉疫”詐騙案宣判

2020年3月10日,由南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嶽某某涉嫌詐騙罪宣判,被告人嶽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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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2月5日,嶽某、張某某向被告人嶽某某求購口罩,其謊稱其“叔叔”在安徽開口罩廠,雙方遂商定以每個2.4元的價格購買(一次性)口罩14200個。當日17時許,嶽某、張某某將口罩款共計34080元轉入嶽某某銀行卡。收款後,嶽某某將該款用於購買手機、充話費及網絡賭博充值。嶽某多次聯繫嶽某某,其均謊稱還未發貨,在對方要求退款後,其便以不接電話、不回家等方式躲避。

該案移送至檢察院後,承辦檢察官三日內辦結此案,依法從快向南江縣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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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指出,被告人嶽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代買一次性口罩的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定罪量刑,並當庭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對公訴人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予以支持,對辯護人提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並根據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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