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工,現公司調崗位,降薪,逼著離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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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本身就沒有保障,特別是分配到政府機關和各個事業單位的勞務人員,工作幹不完,還得看臉色。掙錢不多事兒真不少,一旦出現嚴重後果還得“扛雷”,所以說一部分人也真是為了養老保險,沒有辦法。


蝸牛山下


勞務派遣之前,首先要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勞務派遣的工作都是臨時的,遇到派遣中間,工作空檔期,合同裡要說明派遣單位要按照基本工資發放。

派遣工的工作很多都是低技術含量的,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其實勞動合同法是規定了要同工同酬的,你這種調崗,降薪,建議與派遣單位談判,最好重新簽訂合同,確定崗位,工資和社保。

如果派遣企業不願意,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償,必要時請勞動監督部門介入。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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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絕對一種奇葩的存在,一方面企業用工通過勞務派遣來招來工人,卻不和工人簽到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讓勞務派遣公司和員工籤合同。工作在用工企業,合同卻在勞務公司,同工不同薪,這對勞動者來說是絕對不公平的。用工企業沒有按照正式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省了大批錢,勞務公司又扒了勞動者一層皮,這種方式是存大對勞動者是一種赤裸裸剝削。

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在減員、降薪,勞務派遣工自然是首要對象,既然是這種情況,可以收集相應證據,(其實相應證據真的不好收集),找勞務公司談判,如果談判不成,可以勞動仲裁,獲得相應賠償。也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仲裁。實在沒有辦法就接受現金,不要再找勞務公司了。


徐徐愛道來


本人也是派遣類員工。公司由中央企業集團和外國政府以股份制設立,註冊地在國外,北京設立代表處,本人是代表處唯一員工,另有首代一人,為央企二級單位領導在編。當時進入該代表處,就沒有想過轉成正式員工,因從小在北京生長,不願赴國外工作。公司領導也曾提過國外工作的事情,但如果落實到行動,給我調崗,我就會考慮不合適的崗位不去,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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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結合自身情況分析一下,你是否可以拒絕調崗,一般簽了合同都是可以,如果你拒絕,公司如果和你協商解約,能賠你多少錢,一般可以有n+1,儘量友好協商,實在不行還有仲裁和法院(不推薦,耗時耗力)

2.正常工作,遵守合法的勞動制度,並保留好相關證據,考勤記錄,工作業績等等。

3.接受降薪,在你可接受的範圍內和公司協商,並重籤勞動合同

4.去外面看看,做兩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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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裁員是勞動者對一些企業採取各種方法逼迫自己走人,從而達到不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形象描述。”王雨琦說,吳曉輝所遭遇的逆向派遣僅是變相裁員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因此有些企業就會‘巧妙’採取調崗、降薪、無薪長假、進行資格再查、紀律考核動輒記大過等方式,逼迫職工主動離職,以降低成本。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違法,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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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文件。弱勢勞動者未同意的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末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提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降薪的,在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9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復行各自的義務,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根號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吳鷹,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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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本來待遇比正式工就低,遭遇新冠與公司經營困境,做出調崗、降薪舉動站在公司立場是想維持公司運營下去,但對員工來說是丟失工作、減少收入。

這時候就要分析了,公司是否有實力長期經營能力還是暫時困難減掉包袱輕裝前進。《勞動法》是保護勞資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你就要注意收集各種對你有利的證據資料以備將來打起官司使用。比如合同、工作證、加班卡、等等。公司解僱你和你辭工賠償就不一樣 ,調崗是否經過你同意,減薪是否合理有法律依據等等。做到心中有數,有理有據,公司經營也要守法,不敢做違法行為,這樣就不怕公司解僱和處理了。




寧州平頭哥


樓主,其實不用可以強調“勞動派遣工”,簽訂正式合同的正式工同樣也會遇到此類情況。

公司與員工本身就是利益共同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公司處於良性發展,賺錢的時候自然也會為大家升職加薪。當公司經營困難,虧本經營時,為了保證公司還能活下去,自然會給公司降低成本(降薪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當然,公司根據員工的表現、工作性質、工作的可代替性(比如技術工種的概率稍小一點)等等,來決定何人調整崗位,調整薪資,這是公司的正常權力。

《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作為員工,就看你個人選擇了,是否決定與公司共度難關還是另擇良木。


迷惘的中年大叔


勞動派遣工是一種保障不夠完善的工種,他不適應長期工作下去,我想之前你們也跟派遣公司簽有合同或者協議的吧?你這麼說的話,是不是因為做不完工期到時候拿不到返費?派遣公司一般規定返費到發的時候必須在職,而且不能轉為正式工等之類要求,如果達不到返費可能泡湯。其實對於經驗較為豐富的打工者早已經知道這些,所以很多人在進公司前兩天,覺得好做的就留下來,不好做就趁早離開。首先要確定你的派遣公司是否靠譜?你之前是跟派遣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那麼公司降薪應該跟你沒關係的吧?如果派遣公司靠譜是會按之前的合同或者協議發薪資的,調崗位確實可能因為是短期工,派遣工一般比正式工待遇高點,所以在需要的時候都會被分配到比較辛苦的崗位。最後建議就是,如果幹的時間不長,感覺公司也不怎麼好,就申請離職吧,如果覺得公司可以,打算長期做下去,那麼建議轉為正式工,雖然正式工工資沒那麼高,但是保障比較完善,也可以跟領導商量調到好一點的崗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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