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賣口罩的注意了!販賣“多無”口罩,會被判刑

近期受疫情影響,很多人在朋友圈和網上做起了賣口罩的生意,殊不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有很多網友給我留言:“李律師,最近口罩市場需求多空缺很大,漲價很多,我也想賣點口罩賺些零花錢,在朋友圈賣口罩違不違法?”

老李試圖通過本文答疑釋惑,希望對朋友們有所裨益。通過新聞搜索以及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特殊期間,為進一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犯罪,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多地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製假、售假類刑事案件。其中廣州一法院於3月11日至13日期間宣判了一批製假、售假類刑事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等6人分別因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至五千元。

通過文書內容可以看到: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的丈夫劉某某(另案處理)以1200元的價格通過網絡購得無品牌、廠家名稱、生產日期、質檢材料、生產標準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兩箱共計2960個。2020年1月29日,彭某某夥同同案人劉某某先後在街邊以每個1至3元的單價將口罩銷售給群眾。次日,二人在兜售口罩時被執法人員查獲。現場查扣剩餘口罩29盒共計1102個。經鑑定,涉案口罩不符合醫用外科口罩標準、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廣州該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結夥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老李特別提示,踏踏實實做好本職工作,千萬不要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以身試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45、150條、《刑法修正案(四)》第1條的規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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