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服務民營企業復工復產53個法律問題釋疑問答


民營企業發展關乎經濟命脈,關乎社會穩定,關乎民生保障。新冠肺炎疫情下,民營企業經營面臨一定困難,存在多重法律風險。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圍繞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的“痛點”“難點”,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當前疫情防控措施、上級司法政策、本院檢察工作研判成果等,梳理出減負政策、勞動用工、商事合同、司法政策、檢察服務等五大方面53個法律問題釋疑問答,以期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法律支持。‍‍‍‍‍


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服務民營企業復工復產53個法律問題釋疑問答

一 減負政策篇


1.是否可以緩繳社會保險費?

答: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對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損嚴重行業企業,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可將疫情影響期間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6月底。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2.對符合條件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是否給予政策?

答:對符合條件的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符合條件的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進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中小企業稅費如何減免?

答: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徵收。自1月1日起,暫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註冊費,加大對藥品和疫苗研發的支持;免徵民航企業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4.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如何推進?

答:對承建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存在臨時性困難的,各級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對項目建設手續齊備、具備開工和施工條件的,由企業提出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項目建設計劃提前支付中小企業工程賬款,幫助施工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問題。


5.幫扶獎勵機制有哪些?

答:各地區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面臨暫時性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支持,其中對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群眾生活保障物資的小微企業要予以重點支持。省政府設立專項基金,根據各市相關政策實施和財政資金投入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


6.旅行社經營困難如何扶持?

答: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向旅行社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暫退保證金應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數交還。


7.企業用能成本壓力如何紓緩?

答: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不能按期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的中小企業,由企業向主管單位申請,經批准後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水費、電費、燃氣費,不影響企業享受現行的水費、電費、燃氣費優惠政策。


8.中小企業房租是否給予減免?

答: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房租減半。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9.醫療器械產品生產有什麼政策?

答:部分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實行零收費。對中小企業生產的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呼吸機及配件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實行零收費,促進相關醫療器械產品生產。


10.疫情防控領域企業是否有信用修復綠色通道?

答:對已成為失信主體的疫情防控領域企業,開闢信用修復綠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訓、信用報告等信用修復工作中提供輔導並減免相關費用。修復完成後,有關部門要按法定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二 勞動用工篇


11.春節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2月9日後受疫情影響仍不能復工期間,企業如何支付職工工資?

答: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休假,並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12.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期間,應如何安排?

答:建議協商。建議用人單位充分與員工協商,達成協商一致。(1)法定年休假/倒休: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員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崗: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13.對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需要支付工資嗎?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企業應當支付工資,且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但職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隨意外出且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報酬。‍


14.受疫情影響,企業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制嗎?

答:受延遲復工規定影響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在延遲復工、延遲返崗期間可優先使用年休假,超過職工有權享受的年休假期的,可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統籌安排休息休假。受疫情影響大導致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15.受疫情影響,企業辦公方式、地點可以變通嗎?

答: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勞動者通過網上辦公、遠程辦公、居家辦公等方式完成相應工作,並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


16.受疫情影響,企業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嗎?

答: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內支付工資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在徵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同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17.醫護等相關人員因防疫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答: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8.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工傷的判定標準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視同工傷,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


19.職工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構成犯罪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20.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可以裁員嗎?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採取相應措施後仍需要裁員的企業,應依法制定裁員方案。


21.企業具備復工條件,對於拒不返崗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的前提下,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其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2.受疫情影響,企業不能及時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答:此次疫情為不可抗力,企業不具有逃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故意,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應在復工後及時與職工協商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


23.用人單位發現有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沒有向有關部門反映,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及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七十七條規定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應,如果違反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 商事合同篇


24.疫情引起的合同不能履行問題,是否可以不履行?

答: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是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 屬於“不可抗力”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個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5.由於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1.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2.注意留存證據資料;

3.積極協商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

4.加大合同履行跟蹤力度;

5.適時變更或解除合同。


26.疫情期間,合同解除後,如果存在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後由於未採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因雙方對合同解除都沒有過錯,如果一方損失過大,根據公平原則,另一方應適當承擔部分損失。


27.受疫情影響,合同約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依法可以怎樣處理?

答:當前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當事人暫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但後續可以繼續履行且不影響對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商變更或延長合同履行期限。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適用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以及主張解除合同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受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依法可以怎樣處理?

答: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雙方可以遵循公平原則,協商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9.是否對所有不能履行的合同,都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定來免除責任或者解除合同?

答: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合同類型、不同的義務履行方式、不同的履行階段等,對不可抗力的適用不完全相同。首先要看合同義務不能履行與疫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其次要看雙方合同中有無相關情形下合同義務履行、違約責任承擔等方面的約定,再次要看疫情影響合同義務履行的階段、方式、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作出能否適用、如何適用不可抗力規定的判斷。


30.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應當通知對方?

答: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1.負有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等金錢給付義務的合同當事人,能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主張延期付款?

答: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相應減少,營業時間受到限制,現場業務辦理確實不便,但網絡電子支付方式已經非常普遍。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並不必然導致金錢給付義務無法履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以疫情為由主張延期給付。若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可及時告知對方,積極協商解決。


3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按時償還銀行借款怎麼辦?

答:疫情發生以來,中央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紛紛出臺加大對企業信貸支持的相關政策,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政策,積極爭取獲得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


33.因受疫情影響,租賃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承租人未能正常經營的,是否可以要求減免疫情影響期間的租金?

答: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經營,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將產生對其顯失公平的結果,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雙方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協商通過適當減免租金、延長租賃期限等方式予以解決。


34.受疫情影響,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能否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以致工期順延的,開發商可以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主張在相應的延誤期內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35.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資金週轉困難,可否通過民間借貸方式進行融資?

答:企業出現資金週轉困難,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爭取獲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較低成本的信貸支持。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方式進行融資的,應當高度警惕“套路貸”,自覺抵制高利貸,對以保證金、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等名義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及時向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6.企業進行民間借貸,哪些情形可能被認定無效?

答:無論是企業間的借貸,還是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出借人的資金都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以及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的,民間借貸合同均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四司法政策篇


37.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申請執行時效行使權利、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能否中止?

答:訴訟時效中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38.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否中止?

答: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9.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舉證、上訴、異議等訴訟期間能否延長?

答:訴訟過程中的舉證、上訴、交納訴訟費、提出異議等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間,確因受疫情影響被耽誤的,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40.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及時行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會有什麼後果?

答: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建議當事人在除斥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


4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怎麼辦?

答:破產審查中,對主營業務發展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同時會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協議。


42.企業破產重整程序受到疫情影響怎麼辦?

答:因受疫情影響,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可以適當延長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期限。


43.被執行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司法機關能否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答:被執行人因隔離治療或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按時履行義務的,司法機關可暫緩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視疫情發展及防控工作的具體需要,可適當延長該寬限期。


44.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被執行企業,能否靈活適用強制措施?

答: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司法機關可以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採取執行措施,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已經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影響與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變更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


45.被執行企業已被採取財產查控、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能否基於復工復產、穩定用工等需求,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答:為恢復生產經營、穩定企業用工,被執行企業申請臨時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恢復信用等申請的,司法機關在綜合考量雙方利益、充分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可以支持企業申請,為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五 檢察服務篇


46.本溪市檢察院如何發揮刑事檢察職能,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答:(1)嚴厲打擊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犯罪行為。充分利用立案監督、提前介入偵查、快捕快訴和提出從重處罰量刑建議等措施手段,依法打擊影響企業返工復工、開展正常生產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對拒不配合衛生防疫檢查、製造恐慌情緒等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行為,將綜合利用檢察建議、法治宣講、司法訓誡、建議行政機關移交案件等形式加強管控,維護良好生產經營環境。

(2)嚴厲打擊阻礙企業物資暢通運輸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復工復產企業在物資保障、原材料供應和物資運輸等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搶劫、聚眾哄搶及要挾物流運輸價格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從嚴打擊。

(3)嚴厲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和製售假冒偽劣醫藥用品的犯罪行為。對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活動,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其他嚴重影響防控疫情順利進行、導致疫情擴散等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法快捕快訴,從重處罰。

(4)對涉嫌犯罪的企業涉案人審慎採取批捕、起訴等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對於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和員工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並且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檢察機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輕緩的量刑建議。凡是符合條件的,都儘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47.對於在押的企業經營者,是否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在押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羈押當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48.企業遇到矛盾糾紛,檢察機關如何幫助妥善解決?

答:針對民營企業因疫情防控可能引發的民事糾紛、商業合同糾紛、勞動糾紛等案件,利用電話、網絡等非接觸辦公方式,幫助企業分析梳理問題,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提出解決對策。幫助企業在辦理涉及政策適用的房屋租賃、勞動爭議、金融借款等民事、行政案件時,及時與經信、國資、人社、金融監管等部門溝通聯繫,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按照政策精神達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參照政策精神妥善處理。


49.企業遇到執行難問題,檢察機關如何協調處理?

答:主動加強與法院溝通協調,對明顯超標的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執行案款滯留、違法處置被執行財產等違法情形,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對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從嚴從快批捕。


50.檢察機關如何深入摸排疫情防控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答:積極摸排製造銷售偽劣防疫用品、生產銷售假劣藥品以及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線索,對符合公益訴訟條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涉及到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準確把握法律監督和支持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


51.疫情防控期間,比較便捷高效的申訴程序和手段有哪些?

答:疫情防控期間,按照高檢院要求臨時關閉控申接待大廳,改為通過信函郵寄方式接受民營企業申訴、控告,安排專人負責涉民營企業案件受理、審查、流轉和送案,堅持做到“當日來、當日轉、當日送”;轉基層院辦理的,市院全程跟蹤督辦。暢通12309檢察服務熱線,實行“全天候”服務。


52.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如何查詢案件?

答: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平臺查詢案件公開信息等,還可以撥打12309檢察服務熱線辦理查詢案件進展事項。


53.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如何進行送達?

答:建議當事人接受電子送達方式。經當事人同意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網絡、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線上通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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