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那個從意大利回來的郭偉鵬故意能判刑嗎,能判多少年?

專職愛人4


百分之百會被判刑,不過能判多少年,還得根據他的“影響力”來判斷!再者郭偉鵬從意大利(疫區)回來,沒有進行自我隔離,絲毫不顧親人、朋友和鄰居的安危,依然我行我素到處逛街,分明不把公眾安全放在眼裡。

而且郭偉鵬從疫區回來,還不主動隔離自我檢查,短短几天時間內,利用便捷的交通到處遊玩。

絲毫沒有防範意識,也可以說他是故意的!要不是故意,為何回來那麼久都沒有上報?

發現自己不對勁的時候,也沒有找醫生治療,而是選擇去藥店買藥,這一行為又擴大了汙染源。被人發現感染了,還死不承認,厚著臉皮說自己不知道,沒看新聞。

郭偉鵬,又一個“毒王”,居民熬了兩個月,城市確診病例零新增,本來勝利在望,馬上就可以出門了!卻因為他,城市再次陷入“恐慌”,有過接觸的人又要重新隔離。

真的是和晉江“毒王”一樣,一個人害了一座城!恐怕等他出院後,是少不了被公眾辱罵的。不用警察出手,都能被唾沫星子淹死!為何郭偉鵬從意大利回來卻沒有自我隔離?

一是他自我感覺良好,認為自己身體棒,所以不會感染這種“病毒”!看他在國內國外待了那麼久,還不是一樣沒事,存在僥倖心理。

二是如果告訴別人,他是從疫區回來的,那免不了要隔離,他還要賺錢養家,怎麼能隔離呢?再者隔離還有可能要自費,不上班哪裡來得費用隔離?所以在隔離與不隔離之間,他選擇了不隔離。

在他心裡,隔離那是不可能的,比起隔離他更喜歡自由,不願意受約束,才會到處遊玩。可這一舉動,卻害慘了他的身邊人!多少人因此又要停止復工,好不容易才出來上班,又被郭偉鵬給毀了。


梅子說娛


有市民打電話給郭偉鵬問:“你不知道意大利是疫區嗎?”,郭偉鵬狡辯:“我去之前沒有看新聞啊!”事已至此,他還在狡辯。但是此時狡辯是沒用的,因為肯定會判刑了,但是具體判多少年,還要看被他到底感染了多少人,影響程度到底有多嚴重。

據報道,通過進一步流行病學調查,已經確認鄭州市密切接觸者為43人,全部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暫無異常。

此外,還有其他地區接觸者。具體人數不太瞭解。不可否認,他一個人影響了很多無辜的人啊!按照我國相關法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郭某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具體判多少年,還要看官方最終結果。此前,河南有一例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可以參考下。

當時河南那個故意隱瞞的人叫:馮某雲,該人員故意隱瞞其武漢返鄉人員身份,最終確診,並導致了8名醫務人員隔離和1名密切接觸者被感染,最終馮某雲被判刑8個月。

在緊要關頭,不分輕重去意大利遊玩,這一遊玩後果太沉重了!河南連續13天0新增被打破,想想他回國後,還像什麼都沒發生一樣上班,出行,甚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無意間擴大了傳播風險和範圍。

因為請假出國郭某請假調了班,回國上班後,同事曾問他為什麼那幾天要調劑?郭某鵬只說自己想在家多休息幾天,並沒有如實告知對方自己曾去國外的事情。

對於瞞報的人,希望法律嚴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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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鬥愛baby


郭某具體最後被判幾年,還要看他最後到底感染了多少人,還要看他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損失(當然如果鄭州延長期限,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正常情況下,郭某應該被判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他的犯罪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競合。首先我們來看郭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根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郭某屬於應隔離人員,隱瞞情況,進入公共交通工具的(郭某在回國後,未在家隔離,而是第二天照常上班),這種情況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處罰。當然郭某及其家人隱瞞出國情況,不配合排查的行為當然也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其二具體而言,郭某的行為涉及兩個罪名的競合。刑法原則一般是重罪吸收輕罪,按照重罪來定罪處罰。兩個罪名相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該罪從有期徒刑可以到判處死刑。像妨害傳染病防治,最高只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所以郭某自然是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其三我判斷郭某最終會被判處5年或者7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判處死刑一定要求後果嚴重,郭某隱瞞行程,但想必他全程是帶了口罩的。目前並沒有其他確診病例經調查是被郭某傳染的,所以無法計算郭某後果嚴重的情形。郭某可能給鄭州帶來的經濟損失,也比較難以估量。這也決定了郭某最多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甚至更輕。


律師獨角獸


判刑是肯定的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此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影響了整個河南的防疫工作。

對於經濟:很多工廠,商店,餐飲企業復工之後又被迫停工。

對於人民健康:給過後瞞報拒絕隔離,並且出入人員密集場所,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的健康!

對於社會:造成社會恐慌,增加了防疫負擔!

根據網上所查的資料,最嚴重的判7年。

估計會從重處罰

目前這個案例已經是個典型。其他地方也有回國後瞞報的現象,但是他們並未確診。鄭州這個病例不但歸國瞞報,而且發燒後並未去定點醫院檢查!是鄭州利用大數據排查後發現強行檢測後發現確診!

光判刑不能治標治本!

各個城市應該把防止海外疫情輸入作為目前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應該竭力避免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一旦發生,對於防疫工作,城市復工復學,都造成了重大影響。

要儘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淺議輕談


前一段是武漢出名,武漢市全中國乃至全世界出名。

今日鄭州出名了。鄭州這次出名是因為一個叫郭偉鵬的人,傳說中的臨時工,一個沒錢的臨時工,可以坐飛機去意大利看球,羨慕的我們都相當臨時工。

這位大神,這次一戰成名,不過是惡名,從一個臨時工一舉成為世界著名人物,實在是了不起啊。

河南一億人帶了半個月口罩,天天一群醫務人員累死累活,本來連續15天沒有0增長,都準備開學了。結果這貨一路從意大利,到北京,機場大巴,地鐵,火車,鄭州,地鐵。一路上不知感染了多少人。

據說目前光著一個人就得隔離三四萬人。他除了乘坐公共交通外,還去高速路口執勤,去鄭東花卉市場,在鄭州基岸大廈上班,光基岸大大廈就隔離上千萬。

目前不說這些公共交通影響,受影響的小區都十幾個。

對於經濟損失,損失極其重大,很多企業要因此停工,公共防疫投入也要因此加大,至少全省推遲開學半個月。各個小區開始嚴加排查,少說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有幾百億。

那麼該怎麼判刑呢?

這個屬於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必須給予嚴懲。

那麼會判幾年呢?

網名們肯定都說必須死刑,有的人說必須判個二十年。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量刑看最後造成的具體後果,比如說有多少人因此感染,是否出現死亡,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等,都是判刑。

比如造成數人感染,造成死亡,肯定嚴懲不貸。

目前他至少把他老媽媳婦全感染了。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先不說他量刑,至少拉幾個廳級幹部下馬是板上釘釘了。

老鐵們,你們怎麼看?


高校專業那些事


判刑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而且大概率會傾向於適用條款的最上限。

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基本上都說三到七年之間,最高上限不會超過七年。我看未必,大家在分析這個事情的時候,不要單純去死卡刑法330條中的傳染病防治規定,那個其實只是參考依據,並非關鍵性的指導條款。

在新冠疫情期間,在刑法之外,還有一個兩高兩部印發的指導意見,專門就新冠病毒期間的人為傳染、拒絕隔離、檢測闖關、暴力抗檢等各種行為進行了明確,做出了判決的依據條款,這個才是最為主要的。

在兩高兩部發布的指導意見中,對於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是這樣表述的: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等。

而郭某的行為,顯然是觸犯了第一款第一條,明知自己來自於疫區,卻沒有按照要求隔離,照樣出行,頻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並且郭某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瞞報情節,是主觀惡意。

那麼,我們看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條是怎樣說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隱瞞不報感染病毒,所造成的後果我們已經看到了,鄭州市很多單位再次停工停產,徹底打亂了當地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但牽扯了當地大量的管理精力,還耗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和財力,從顯性的影響看是影響了鄭州的城市節奏,陰性的影響則是給很多企業和個人造成了間接損失。

一人牽扯一座城,一人影響一座城,你說這個影響大不大?這個後果嚴重不嚴重?算不算重大損失?


元芳有看法


首先判刑是肯定的,目前也已經立案偵查,但是最終具體情節如何,判刑多少年,還要看事情發展狀況。

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目前已經有人因為類似這種行為,被判刑了

該案例是,馮某雲當時,被追問情況下還故意隱瞞其武漢返鄉人員身份。最終確診後還導致了8名醫務人員隔離和1名密切接觸者被感染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被告人和被他感染的人,都目前已經治癒。

另外,還有類似案例

案例二

田某屬於出現了發燒咳嗽症狀了,但是依然多次隱瞞自己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說自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

最終被確診後,還不配合治療,強烈要求出院,最終導致了37人被隔離觀察,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所以結合本案例,我們大致上,可以得出,這個意大利回來的郭偉鵬,只可能比這個判刑重。

為什麼呢?

郭偉鵬密切接觸者的人更多,因為他行程太多,最終,是更多人被隔離,而不是上面案例的八人和三十一人可以說他影響了很多人的正常生活,性質更加惡劣。

為什麼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說到這,看評論,很多人提到這個罪名,也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比,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般來說三年以下,要後果很嚴重,才會判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對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十年以上的量刑,的確罪名輕微很多。

那麼,為什麼,這種行為,卻不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需要的是故意。

雖然郭偉鵬的確隱瞞了自己出入境情況,但是當時本身行程期間,他並沒有發燒症狀,也就是他的確並不知道自己已經被傳染,他後期覺得身體可能不舒服時,就居家沒有外出,也遵從規定進行了隔離觀察,接受治療。

所以,從當前媒體給出的信息看,他並沒有太多的主觀故意,也就是知道自己感染了還到處跑,故意去各種人群密集地區。

從這點來看,也更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因為該罪更強調的是結果和危險性質。


疫情期間,什麼情況下引發的隔離或傳染會被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一塊,其實已經出的有相關的意見。

確切來說,主要是兩種行為。

第一個是,已經確診了,也就是知道自己感染了,還拒絕隔離,比如要求去醫院,不去,或者去了醫院後偷跑,然後還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個是,雖然沒有確診,但是屬於疑似,拒絕隔離,或者隔離期間跑了,然後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其中後一種,是需要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前一種不需要。

最後希望,疫情早點結束,大家生活恢復正常。


廖彩琳律師


肯定要判刑!因為他的民憤太大!只不過能判多長時間,需要斟酌。所以,這個事情如果不判刑,不僅僅鄭州人民、河南人民,全國人民都不會答應!因為怕前有車後有轍呀!必須殺一儆百,堵住這個漏洞是最根本的!對於這種無知、愚蠢的禍害不能寬容呀。

至於能判多少年,好像之前看了一篇新聞,說是貴州吧,因為類似事件,判了8個月。我估計對於他頂風作案,最少一年以上。否則,民憤難平。


京都老客41118


大實話: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三年起步,具體還要看這件事最後造成的實際後果。

郭偉鵬這件事本身大家通過網上的新聞應該是已經非常熟悉了,這傢伙不但在疫情期間前往意大利看比賽,並且還不知死活地周遊多個國家,最後回來之後還帶回來了意大利的新冠病毒,這還不算。當出現身體發燒感冒症狀後,第一想到的不是去醫院上報情況,及時就診,而是選擇購買感冒退燒藥,控制體溫,然後正常上班生活。


而這一家人也是膽大包天,在接到警察的電話的時候,不但刻意隱瞞病情,並且還不承認自己的國外旅遊史,直到警察上門看到其大汗淋漓時,還編造謊言說是喝板藍根熱的了,這種行為真的符合“抗拒從嚴”了。

然後,就法律層面來說,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這裡我們可以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從法律上來說,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是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預料的,因此這也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而結合郭偉鵬自身的情況來說,也是符合標準的,首先就是其自身已經是新冠病毒的感染者了,然後他還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正常去公司上班,這就已經是給他人造成傷害了,不管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這肯定都是損傷到了。

然後就是其知情不報,導致情況被他拖得更加嚴重。並且,新冠病毒目前來說,也不是說像發燒感冒一樣有什麼有效治療方案,這就導致很多人可能真的要因此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失,財產甚至是生命。

至於經濟損失,那就更加是不可估量了,很多企業要因此停工,公共防疫投入也要因此加大,這都是明大明的實際損失。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郭偉鵬目前的量刑至少也應該是三年起步,但是,具體要判多久,還要看這件事最後造成的具體後果,比如說有多少人因此感染,是否出現死亡,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等,都是判刑參考的依據。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定罪依據:

(一)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指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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