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对策解答(企业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对策解答(企业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对策解答(企业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对策解答(企业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对策解答(企业版)

问题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怎么办?

回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2:在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回答:不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题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且不具备远程办工条件的,怎么办?

回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问题4:企业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回答: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问题5:企业员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怎么办?

回答:员工与企业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支付。

问题6:节日期间加班及延迟复工复产,员工工资怎么发?

回答: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延迟复工复产期间参照企业停工停产执行。如各省市公布了延迟复工通知(一般为2月3日-2月9日),则一般在此期间应按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延迟复工期限之后,仍未复工的可抵扣年休假及按事假处理。

问题7: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的待遇怎么处理?

回答:非因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个人患病处理,享受病假、医疗期等相关待遇;因工感染按工伤处理,享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伤残补贴等工伤相关待遇。

问题8:对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但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怎么办?

回答: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推荐由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企业也可根据规章制度旷工条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9:企业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紧急加班,需延长工作时间怎么办?

回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问题10: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回答: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共克时艰。从企业角度而言,也可通过此方式引导日常绩效表现不佳的员工辞职或协商解除。

问题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工困难,怎么办?

回答: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疫情过后,企业要重视招聘因疫情淘汰退出企业中的优秀员工,借机强身健体,弥补团队短板。

问题1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发工资,怎么办?

回答: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从企业经营角度,也可暂关停部分非赢利业务和非核心部门,员工工资可以协调解决,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协商契机。

问题13: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工资怎么发?

回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100%。(各地标准不一,如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是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四川等地则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发放。)

问题1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的工时处理?

回答: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7、《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各级政府部分通知公告等

1、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2020年第1号)

2、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

3、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5、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6、各省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通知、企业劳动关系维稳与工资支付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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