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對策解答(企業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對策解答(企業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對策解答(企業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對策解答(企業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對策解答(企業版)

問題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怎麼辦?

回答: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員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問題2:在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下,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回答:不能。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問題3:對受疫情影響不能復產復工的企業或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且不具備遠程辦工條件的,怎麼辦?

回答: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

問題4:企業如何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回答: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復產復工的企業或不能按期到崗的員工,在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後,仍不能恢復生產經營或提供正常勞動的,允許企業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

問題5:企業員工的未成年子女無人看護怎麼辦?

回答:員工與企業協商,採取在家遠程辦公,或通過申請休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事假及輪休、調休、縮短工作時間等多種方式解決。期間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支付。

問題6:節日期間加班及延遲復工復產,員工工資怎麼發?

回答: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延遲復工復產期間參照企業停工停產執行。如各省市公佈了延遲復工通知(一般為2月3日-2月9日),則一般在此期間應按勞動合同正常發放工資,延遲復工期限之後,仍未復工的可抵扣年休假及按事假處理。

問題7: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職工的待遇怎麼處理?

回答:非因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按個人患病處理,享受病假、醫療期等相關待遇;因工感染按工傷處理,享受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傷殘補貼等工傷相關待遇。

問題8:對企業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但不願返崗復工的員工,企業怎麼辦?

回答:對不願復工的員工,企業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員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推薦由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企業也可根據規章制度曠工條款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問題9:企業為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緊急加班,需延長工作時間怎麼辦?

回答: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問題10: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如何穩定工作崗位?

回答:鼓勵企業通過民主程序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共克時艱。從企業角度而言,也可通過此方式引導日常績效表現不佳的員工辭職或協商解除。

問題1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用工困難,怎麼辦?

回答: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選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等靈活用工方式。疫情過後,企業要重視招聘因疫情淘汰退出企業中的優秀員工,藉機強身健體,彌補團隊短板。

問題1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正常發工資,怎麼辦?

回答:企業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員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減輕資金週轉壓力。從企業經營角度,也可暫關停部分非贏利業務和非核心部門,員工工資可以協調解決,這是一個比較好的協商契機。

問題13:企業停工停產,員工工資怎麼發?

回答: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100%。(各地標準不一,如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廣東、河南等地是要求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陝西則是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5%,北京、四川等地則規定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發放。)

問題1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的工時處理?

回答: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一、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7、《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8、《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9、《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二、各級政府部分通知公告等

1、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1號公告〔2020年第1號)

2、2020年1月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

3、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4、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

5、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6、各省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延遲復工通知、企業勞動關係維穩與工資支付政策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