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法官应怎样处理?

单鑫


不论你是地方法规还是中央级别的法规[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与法律相悖[大笑][大笑]统统都是违法行为滴嘛![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散聊吧627


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立法法、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官审理案件时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2、司法实践中,对于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按照“不用不说”的原则不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评价。个别少数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评价,也引起轰动反应。其中最有名的是“河南种子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该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向洛阳市中院下发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在判决书中违法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问题,洛阳市中级法院对相关审判人员作出撤职处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该案引起了全国对于“法官能否在判决书中宣布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无效”的大讨论。

3、建议法官可在案件审理之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查该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建议和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撤销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


孟凡营mfylawyer


首先你说的那种情况现在已经很难再发生,因为,我们囯家2000年通过和实施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在实施前都须备案,这个问题一般是不会发生的。如果发生了,在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使用法律条文的若干规则。一般是小法服从大法;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服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人大常委颁发的条例,要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条例; 所有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要服从国家的《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的行政法规。回答完毕!


四川首府


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这种情况很常见,有的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相冲突”!

这说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倾向”自身!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土政策”!法律不完善的体现!

这里要强调一下,根据“立法法”在完善的地方法规也是“下位法”!当地方法规和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应以法律也就是“上位法”为准!

当然这也要看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法条了…

但虽着行政诉讼法的逐渐完善,地方立法机构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样的“尴尬”局面会越来越少!

这就是所谓的依法行政!


谷子1972


这个问题其实非常好解决。在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使用法律条文的若干规则。一般是小法服从大法;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服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人大常委颁发的条例,要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条例; 所有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要服从国家的《宪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服从国家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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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中止审理,报请冲突法规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国务院各局部委规章冲突报国务院)


法缘4739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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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规定


左手热丨右手凉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法为准,但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以行政法为准,有哪些利弊,以地方法为准,有哪些利弊,最后选择利多弊少,或综合解,避害趋利。


15880042601


这还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军令、政令和法令,中国共产党统一党纲、党章和党纪。下级人民政府遵守上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遵守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地方法规"与"中央(国务院)行政法规"有充突的,当然是以中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法官审判之"法规采信"的依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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