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繞遠路效果更好?史律師帶你瞭解異地交叉管轄

因為法院的人力、財力、物力均受制於地方行政機關,而行政案件審理的被告又是行政機關,這使得行政機關能夠輕而易舉地對法院施加壓力。這也是導致行政審判長期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的主要原因,這也間接導致了地方法院在行政審判中權威和公信力的損失。

在如今行政訴訟井噴增長的時代,要真正實現人民群眾所向往的公平正義,就必須徹底解決行政訴訟的“傾向”問題。異地交叉管轄在人民的熱切期盼中誕生了,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就帶進行詳解!


行政訴訟繞遠路效果更好?史律師帶你瞭解異地交叉管轄

什麼是異地交叉管轄?

2001年3月,一件行政案件的成功處理為異地交叉管轄提供了開創性經驗。台州市某基層法院在一起企業起訴政府為法人名企業負責人的行政案件中,久拖不予受理,原告方遂上訪至中院。中院數次指示該基層法院受理,但其出於地方利益的考慮,始終予以拒絕。無奈之下,台州中院受理了該案,然後將案件移交到另一個基層法院,該法院最終判決政府敗訴。2002年7月,異地交叉管轄制度在臺州全市推廣。

因為有了成功經驗,該制度在全國各地的得到了推廣,有的的地方實行集中管轄,由專門的基層法院統一審理行政案件,比如陝西西安。有的地方是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層法院進行審理,比如四川程度,有的地方允許當事人在當地基層法院和一定數量的基層法院之間進行選擇,比如江西吉安。各地的試點在逐步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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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想要實現公平正義,法院需要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此法院要儘可能排除一切外在勢力的干擾。異地管轄實現了地域的相對超脫、人財物的相對超脫、權力的相對超脫、人情的相對超脫。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權由此免受因“司法轄區和行政轄區同一體制”造成的來自被告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也就是說異地交叉管轄使作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機關喪失對司法機關的影響力,這實際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後顧之憂,為其獨立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可能空間。

異地交叉審理的做法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干預帶來的法院不敢受理、不敢判決的現象,在現行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下是一個比較有益的創造。該制度的確立不僅具有變革意義,而且“對於進一步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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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參與行政訴訟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權力的享有者具有優越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因為行政主體是手操權力並掌握公共資源的國家機關,這一事實的不平等給在行政訴訟中的不平等埋下種子,造成在行政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先天的處於強弱失衡狀態,如果作為裁判者的審判機關主動或被動偏向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則原、被告的地位天平將更加傾斜。

異地交叉審判隔離了本地行政權對司法審判權的不當干預,能有效避免對原告訴訟地位和權利的侵害,維護了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的原則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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