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什麼是強行猥褻婦女罪?必須嚴懲重判

【案情】
被告人劉某、高某於1999年11月12日晚11時許,乘夜深之機,潛入其村附近的莫文晶尖椒園工棚中,對女工林×珍、林×月、楊×、董××、符××五人實施猥褻。劉家良先用身體壓在林×珍的身上,再把手伸入林的衣服摸其胸部,並說些淫穢語言。同時,高開華也用手摸林×月的胸部,後欲摸楊×、董××,被楊×、董××躲開。此時,五名女工被嚇哭。就這樣,二被告人輪流對五名女工猥褻約兩小時才離開。第二天晚上,劉某、高某又叫同村的劉某輝一起到該工棚。二被告人以同樣的手段對五名女工進行猥褻,劉某還撕破符××西褲褲腳,而劉某輝只坐在工棚門口看和說些粗話,林×珍等人當場被嚇哭。同睡在工棚中的熊某夫婦見狀勸阻。此時,尖椒園老闆莫某夫婦回到工棚後亦進行制止;並與劉某等人發生爭吵。而後,劉某等人才離開現場。認定以上事實的正據有被害人的報案書及其陳述,證人熊某、符某、莫某、陳某、高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以案釋法」什麼是強行猥褻婦女罪?必須嚴懲重判

【以案釋法】什麼是強行猥褻婦女罪?必須嚴懲重判!


【法院判決】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某、高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願,乘他人熟睡之機,以摳摸、摟抱等手段強行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均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上訴稱。其沒有猥褻婦女,只是跟她們聊天。上訴人的辯護人張澤民及原審被告人高開華在庭審中也以同樣的理由進行辯護和辯解。

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針對上訴人劉家良的上訴理由和原審被告人高開華的辯解,結合一審庭審中已出示和宣讀的證據,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某、原審被告人高某違背婦女意願,以摳摸、摟抱等手段強行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上訴人劉某的上訴理由和原審被告人高某的辯解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檢察機關在二審庭審中所提意見正確,應予採納。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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