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大棚裡種別墅,非法佔地進監獄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新聞發佈會,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紹,最高檢發佈以涉農檢察工作為主題的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第一個案例就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案例。

在我國,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假借發展設施農業之名,擅自或者變相改變農業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上建設“大棚房”“生態園”“休閒農莊”等,將遭到國家法律嚴懲。


最新!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大棚裡種別墅,非法佔地進監獄

劉某改造後的“大棚房”內部生活設施

建設“大棚房”被判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劉某以人民幣1000萬元的價格與北京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讓合作社位於延慶區延慶鎮某村東北蔬菜大棚377畝集體土地使用權。

同年4月15日,劉某指使其司機劉廣某與池某簽訂轉讓意向書,約定將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轉讓給劉廣某。

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廣某。其間,劉某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以合作社的名義組織人員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並將園區命名為“紫薇莊園”。

劉某先後組織人員在園區內建設魚池、假山、規劃外道路等設施,同時將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裝鋼架,並將其一分為二,在其中各建房間,每個大棚門口鋪設透水磚路面,外壘花牆。

截至案發,劉某組織人員共建設“大棚房”260餘套(每套面積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內佈置櫥櫃、沙發、藤椅、馬桶等各類生活起居設施),並對外出租。

經測繪鑑定,該項目佔用耕地28.75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22.84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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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改造後的“大棚房”外部情況

劉某改造後的“大棚房”外部情況

截至2017年4月,相關部門先後對該項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均未得到執行。

2017年5月,延慶區延慶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將上述違法建設強制拆除。

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以劉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劉廣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兩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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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所修建的假山、魚池及硬化道路

非法佔用農地案有四大特點

據出席發佈會的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是近年來涉農領域常見多發案件。該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地域特徵明顯。

城鄉接合部,城市周邊、淺山地區等,非法佔用農用地開發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發。

二是非法佔用方式多樣。

從已發案件形式來看,有的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建廠、建房、建設水電站等;有的在農用地上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如採礦、挖砂等;有的將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如開墾林地、挖塘養魚等;還有的將農用地轉為其他非農用途,如進行小產權房、大棚房開發等。

三是農村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或自治組織出於“政績”衝動或利益驅動,往往或明或暗支持這種行為。

四是隱蔽性強,不容易被暴露,辦案難度也比較大。

該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目的,或假借發展設施農業之名大肆佔用耕地進行非農改造,或隱藏於幕後,派無關人員充當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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