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对3月11日郑州被确诊病毒传染者郭某某事件,有何想说的?

华联辉


这个事情要分两方面来看:

一是郭某某的问题。在全国上下同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抗疫的关键时刻,郭某某无视法律法规,隐瞒境外旅居史,尤其是从当前疫情较严重的意大利返回而不如实报告,害人害己,严重破坏了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取得的成果,应该追责。

二是相关单位的责任。郭某某是有单位的人,从3月1日至7日一周时间他不用上班吗?如果是休息,谁批的假?回来以后单位不应该了解其活动轨迹吗?





我是兵二代


有些人,本质上就爱作死,这个,防不住的,给他加强危险教育。我小姨也这样,自己有病,还到处吃饭请客,传染给别人,毫不介意,还觉得好好笑。我不见她,给她折腾去,有病自己好好受着,暗地电话里让我妈看着,让她别乱跑,病痛都让她长不了记性,前年发病,不要别人去看她,说传染,去年好了,满世界吃喝,又得了新的病,今年要我陪她过小年,拒绝了,没救了这人,有什么事,让我妈电话里告诉她,让她自己学会处理。


哈哈6908


郑州郭某某3月1日赴意大利回国后于3月11日确诊为新冠状病毒感染者,这事在令人气愤之余还不得不产生许多的疑问。

一、出境方面的疑问

1、他从郑州是如何轻松出境的?

2、小区的防控措施是怎么落实的?

3、郭某某出境之前向工作单位请假没有?

4、若请假又是以何理由请的?

5、若单位知道其去向是意大利,那单位批准人向其提醒过没有?

6、若郭某某没向单位请假,那么其工作单位是否追查过?

7、出境登机前是如何进行安检的?

二、入境方面的疑问

1、郭某某3月7日从意大利返回,落地机场是如何检测的?

2、如果明知是从意大利入境,为何不就地隔离?

3、郭某某回到家后,本人或家里人向小区或相关部门报告沒有?

4、郭某某上班后,所在单位对其做了什么工作并采取了什么相应的措施?

上述疑问若有一项解释不清,便是郭某某轻松出入境的漏洞,都是造成疫情输入性回流扩散的重大隐患!

郭某某不管是有意或无意造成此次病毒输入性感染事件,相信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处!但在郭某某轻松出入境过程中的那些失职或渎职的人或部门也是少不了要被追责的!


碧海涌玉


在这次疫情之中,有些人逆流而上成为万人敬仰的英雄,有如李文亮医生,钟南山院士,李兰娟院士等。有些人逆势而为却成为世人唾弃的败类。就如郑州郭某某!这张脸我们谁也不想记住,因为这是一个时代的耻辱!想成为英雄必须要有过硬的本领和超出常人的勇气。而成为败类只在一念之间!事在人为!



阿木152266747


郑州郭某鹏,凭借着其大无畏的嗜球主义精神,从意大利看球归国隐瞒行踪不报,最终确诊。现被冠以郑州“毒王”、郑州“王炸”、郑州“溜达鸡”、郑州“临时工”等“光荣”称号。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国人民的关注。人们在愤怒和批判他的同时,更关注的是他将受到怎么的处罚。

一、关于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犯罪时,刑法的认定标准之一为“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统一则可以认定构成犯罪。通俗的讲,所谓“主观”就是你是怎么想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谓“客观”就是你是怎么做的,行为是什么样的,导致了什么样的结果。想的和做的一样视为主、客观一致。由于法官不能钻到郭某鹏的脑海里去看他的真实想法,所以通常要运用客观推主观、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去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种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构成什么犯罪要从客观行为、结果先入手进而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一)关于郭某鹏的客观行为、结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构成条件:

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郭某鹏在出国前、归国后均没有配合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在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时郭某鹏谎报自己出汗是因为服用板蓝根所致。因此其行为其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虽然新冠病毒目前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可以将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视为甲类传染病。此外,郭某鹏坐地铁、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触人群的“溜达”行为符合法条中规定的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比较概括的表述,从新冠病毒的高度传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鹏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是相当的。这里的“公共”指的是不特点的对象。

通过刚才的简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郭某鹏的行为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那为什么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鹏主观到底出于什么想法?

(二)关于郭某鹏构成何种犯罪的主观方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概念,“故意”和“过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然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

2、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失=已经预见+自信避免。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没有预见的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出于故意,但是造成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无论是行为的危险性还是对结果危害性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我们不难发现,通过郭某鹏的行为很难推断出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确诊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从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判断若其主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处溜达,更不可能与家人居住在一起。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考量,不能认定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终,认定郭某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国家、单位、个人。郭某鹏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国家防控损失,单位经济损失,个人的医疗、务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其均负有赔偿责任。

郭某鹏被判处刑罚是必然结果,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希望在全民抗疫的非常时期大家能够配合防疫机构的工作,尤其是能够不到疫情高发地区去的千万不要去,当前预防输入病例是防疫重点,避免日防夜防,出现“出口转内销”的情况。


洪强律师


首先,一切费用让他自理,他不是有钱去国外看球吗?他明知是严重的时候他还跑出去,在一就是追究单位从上到下的领导责任,现在出入境管的这么严,护照是怎么拿出来的?单位领导是一点也不重视吗?出了事了说是临时工,还是劳务派遣的,按照违反传染病法严格处理。


春暖花开77930261


郭某某是河南郑州人,在国家整体防控疫情的形势看好的情况下出国转了一圈,又回到了郑州,他又被确诊。据说,亲密接触者有很多,直系亲属也被传染,回答问题理直气壮,丝毫没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有网友说和这个信球同乘一列车,就自动隔离14天。照此算,大概有几千人需要隔离,n多人是新冠潜伏者,n多人是受害者,n多人的健康和生命遭此暗算。国家就要为n多人的健康生命负责,也包括你,为你一个,国家得付出多大的代价。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估计会有人和你聊这个问题的,也希望你能承担这个责任。社会层面的,问候你家人是轻的,成为网红是正常的。


四哥的春天


转载:【郑州郭某鹏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会判多少年?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3月11日,郑州市民郭某鹏自境外归国,未按规定报备被确诊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平台爆炸,“郑州郭某鹏”五个字甚至登上了新浪微博的热搜排行榜。事件发生后,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即对郭某鹏进行了立案侦查,涉嫌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新规,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而本案郭某鹏不法行为引起的恶劣后果,已经初步显现。当此春暖花开之际,郑州的抗疫工作即将取得全面胜利。而因其一人的不法行为,就直接将胜利的曙光遮掩,甚至导致防疫工作前功尽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所以,该后果完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后果特别严重”,如此,郭某鹏会面临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郭某鹏有拒绝隔离治疗的行为(在其有疑似症状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出入境是否构成拒绝隔离治疗有待司法认定),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该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对于郭某鹏家属,通过公开的信息来看,其家属亦有故意隐瞒郭某鹏出境信息,并向社区工作人员作虚假陈述,如果该情况属实,其家属可能会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总之,当下最要紧的,是采取措施全力避免下一个郭某鹏的出现,否则,“蝴蝶效应”的巨浪会越翻越大,后果将越发难以收拾。


墨色芊华01


郑该男子郭某鹏为何隐瞒?为何能隐瞒?哪些环节出了问题?如何判罚?

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该男子为何要刻意隐瞒?在首都机场的时候为何未能主动申报而刻意隐瞒?因为被集中隔离需要的费用比较高,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其未在首都机场主动申报。同时,在首都机场为何只是测试体温正常之后就放行,而未对其行程进行核实?

这是我们最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机场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机场涉及到境外人员来华和返回国内的人员,都需要继续集中隔离的,为何在其未主动申报的情况下,就未进行核实其实际行程而放行?

是机场的规定措施不严,还是执行人员有疏漏问题?是只有首都机场一个机场如此,还是所有的机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这一点不搞清楚,留下漏洞,今后这个漏洞可能还会造成更多的遗漏和更大的问题。必须要落实和搞清楚的,必须要立即堵住这漏洞。

其次,出国离境和入境国内,有无申报措施及规定?返郑后,其为何依旧未能向有关部门和社区申报?为何此时仍旧未能落实严格居家隔离,反而还去上班?单位在复工前,有无对员工进行详细询问,并告知每个人相关关系的厉害?

最后,该案该如何宣判?尤其是后续涉及到底相关单位的复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个人觉得,对于这样的人,就理应重判重罚,判他个十年八年的完全不为过,哪怕就是无期,我觉得都不算很过分。同时,要重罚,罚到其倾家荡产。非常时期必重典,否则,就难以止住这股歪风邪气。全国人民以如此的大的牺牲,奋战一个多月才换来的成果,可能因为这些个别坏分子而付之东流了。


观点先生


首先从这件事上吸取教训,迅速调整现有的管控措施,堵住露洞,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给那些心存侥幸的想回国人员打好预防针,严肃追责失职人员,不能让大家的坚持成果让一个人毁了。

对于郭某某不光是承担治疗费用和接受法律惩罚这么简单,应该还要有更严厉的手段去惩罚,这种人太可恶了,就地击毙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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