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输液被举报"非法行医",村医警惕这五种行为

广大基层医生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百姓服务。

上门为卧床老人输液,家属举报“非法行医”

上门输液被举报

(图为泰兴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告知书)

报道,据泰兴市张桥镇郭桥村卫生室的村医张医生曝料:在2019年2月,村民谭某珠的母亲张某珍长期卧床不起,又因骨折行动不便,谭某生、谭某珠兄妹多次打电话要求本村张村医出诊,为其母亲张某珍输液抗感染。

据张村医主诉,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病人就医,解决病人的疾苦,减少医患矛盾,切实服务好当地广大群众,经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集体商讨,同意由张村医上门为卧床病人张某珍提供输液服务,且输液药物均来自卫生室,从2019年2月7日到2月12日共计6天。

令张村医始料未及的是,在6月25日,原先再三恳请张村医到家为她母亲输液的女儿谭某珠,却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张村医出诊输液违法(非法行医)。最终导致张医生被行政罚款5000元。

上门输液被举报

对于这一处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张村医不服。因此,张村医申请了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日,泰州市卫健委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

年底了,村医五种出诊行为会被罚!

虽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除此之外,乡村医生还可以在医疗服务的辖区内提供巡诊和出诊,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应根据不同法律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1、 到外村出诊:到外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以外的村)提供家庭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2、 在家中行医:有的乡村医生半医半农,在医生家中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条件所限,没有急救设备,容易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医疗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3、 未变更执业地点在另一个村卫生室行医:在乡村一体化后,由于工作需要,乡村医生从一个卫生室调到另一个卫生室,未及时变更执业地点。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处理

4、 在非卫生室的其他医疗机构行医:擅自到非村卫生室(如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对个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聘用乡村医生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聘用非卫)处罚。

5、 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行医: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或许有村医会疑虑,村医提供上门输液被罚,但是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为什么还明确要求家庭医生要提供上门服务呢?乡村医生开展的便捷医疗服务即日常的上门服务,也是为了对接家庭医生签约的履约服务职责。

毫无疑问,在开展家签与外出输液是否合理之间存在着矛盾,当前也没有制度规章明确两者的界限,但是在日常出诊难免会出现谭家属这样的“白眼狼”,因此咱们村医得保护好自己,以上五点行为千万别再犯,踏踏实实过个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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