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輸液被舉報"非法行醫",村醫警惕這五種行為

廣大基層醫生一定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為百姓服務。

上門為臥床老人輸液,家屬舉報“非法行醫”

上門輸液被舉報

(圖為泰興市衛健委行政處罰告知書)

報道,據泰興市張橋鎮郭橋村衛生室的村醫張醫生曝料:在2019年2月,村民譚某珠的母親張某珍長期臥床不起,又因骨折行動不便,譚某生、譚某珠兄妹多次打電話要求本村張村醫出診,為其母親張某珍輸液抗感染。

據張村醫主訴,為滿足病人需求,方便病人就醫,解決病人的疾苦,減少醫患矛盾,切實服務好當地廣大群眾,經村衛生室工作人員集體商討,同意由張村醫上門為臥床病人張某珍提供輸液服務,且輸液藥物均來自衛生室,從2019年2月7日到2月12日共計6天。

令張村醫始料未及的是,在6月25日,原先再三懇請張村醫到家為她母親輸液的女兒譚某珠,卻向當地衛生監督部門舉報張村醫出診輸液違法(非法行醫)。最終導致張醫生被行政罰款5000元。

上門輸液被舉報

對於這一處罰,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質的張村醫不服。因此,張村醫申請了行政複議。2019年12月2日,泰州市衛健委下達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原處罰決定。

年底了,村醫五種出診行為會被罰!

雖然《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鄉村醫生在註冊的村衛生室執業。除此之外,鄉村醫生還可以在醫療服務的轄區內提供巡診和出診,可以提供上門服務。

但是以下幾種情況,應根據不同法律要求,進行行政處罰。

1、 到外村出診:到外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範圍以外的村)提供家庭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處理。

2、 在家中行醫:有的鄉村醫生半醫半農,在醫生家中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條件所限,沒有急救設備,容易發生醫療事故,造成醫療糾紛。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處理

3、 未變更執業地點在另一個村衛生室行醫:在鄉村一體化後,由於工作需要,鄉村醫生從一個衛生室調到另一個衛生室,未及時變更執業地點。應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註冊手續。)的規定處理

4、 在非衛生室的其他醫療機構行醫:擅自到非村衛生室(如醫院、門診部、個體診所、鄉鎮衛生院),對個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對聘用鄉村醫生的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聘用非衛)處罰。

5、 在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行醫:執業地點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法機構,對人員和非法機構分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理。

或許有村醫會疑慮,村醫提供上門輸液被罰,但是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中,為什麼還明確要求家庭醫生要提供上門服務呢?鄉村醫生開展的便捷醫療服務即日常的上門服務,也是為了對接家庭醫生簽約的履約服務職責。

毫無疑問,在開展家籤與外出輸液是否合理之間存在著矛盾,當前也沒有制度規章明確兩者的界限,但是在日常出診難免會出現譚家屬這樣的“白眼狼”,因此咱們村醫得保護好自己,以上五點行為千萬別再犯,踏踏實實過個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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