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說法】你養的“寵物”,合法嗎?

【析案說法】你養的“寵物”,合法嗎?

【案情回放】

2018年7月至8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常建(化名)通過網絡先後購買豹紋陸龜4只,並放置在工作單位的一平房內進行飼養。2019年11月7日,延安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將常建抓獲,並在上述平房內查扣豹紋陸龜3只。

經鑑定,查扣的3只豹紋陸龜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系國家二級重點所列的保護動物。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常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析案說法】你養的“寵物”,合法嗎?

飼養小烏龜,怎麼就觸犯了法律呢?

【法律鏈接】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向我們傳遞了從嚴執法司法的信號。

【析案說法】你養的“寵物”,合法嗎?

【案情分析】

本案中,常建主觀上明知該豹紋陸龜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客觀上實施了收購的行為。

我們在審查案卷的時候發現,常建飼養豹紋陸龜,就是把它們當作寵物,這說明其是以自用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論其動機是自用還是牟利,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析案說法】你養的“寵物”,合法嗎?

前有“非典”,現有新冠肺炎疫情,尤其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人們對食用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已是深惡痛絕。但是,仍有人為了滿足自己的獵奇之心或者其他目的,去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析案說法】你養的“寵物”,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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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塔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丨張雅莉

圖 文丨王曉宏

編 輯丨馬敦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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