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有中国国籍,就不能有外国国籍;反之亦然。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不同规定,于是就产生了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甚至无国籍的现象。所谓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所谓无国籍,则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有出生、婚姻、收养、入籍等等。

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属于不正常的国籍状态,常常对有关国家和个人带来不利后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也就是我国即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这叫做“一人一国籍”的国籍原则。例如,有的所谓明星啊、大款啊,你既然加入了外国国籍,那么我国就应该依法让你丧失中国国籍;相反,一个外国人要想取得中国国籍,那么就要丢掉外国国籍。一句俗话,你不能吃中国碗里的饭,又吃外国锅里的菜。

在对待无国籍人方面,我国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无国籍人,可以依法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同理,如果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就不好再加入外国国籍;如果加入外国国籍,就要丢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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