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文書寫作的五個鑽石法則

高雲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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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臺灣的王澤鑑先生曾在其治學談話中吐露心扉:“雖然我快要70歲了,但是我每天寫作、看書起碼每天保持8個小時,而且幾乎沒有一天中斷,我早上4點半5點半起。大家一定認識尊敬的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我跟他的公子說那個書要捐給我們,說老太爺怎麼寫那麼多書,他說家父早上5點鐘起來,數十年如一日從來沒有間斷過。”是的,寫太重要了,加之訴訟的現實境遇:法律文書寫作功底遠勝過你的辯論才能。而從現實人們的經驗積累來看多少法律人總是高看說(辯)的理論,低看寫作的經驗,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些文書寫作的寶貴經驗技巧。

“所謂的專業,不是理論有多高深,也不是用詞有多華麗,而在於你寫出來的文書是否合法、實用、精確;在於你的解決方案,是否能夠讓人看得明白,用得放心。”

集世俗和理想為一體的法律文書,文書風格表現各異,或保守,或創新;或精確,或模糊;或簡潔,或囉嗦,非常獨特。但是,它們又有著相同的終極目標,就是平衡社會利益,消除各方矛盾。

因此,法律文書的寫作風格比較特別,更像是理想和現實主義的混合體。本文據此總結出相應的原則、法則和技法,以及行文、遣詞造句等實用技能,可以幫助讀者快速提升實務寫作水平,期望達致“筆力勁駿,心手相應”的境界。

➤ 法 則

法則即智慧,它是前人無數歷練之後的思維結晶。在玄幻小說中,但凡掌握了法則之人,不再是人,而變成了“人神”。

法律實務寫作當中也有若干法則,掌握了法則之人,不再是人,而是成為了法律職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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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同一法則

黃金之所以珍貴,在於流傳百年,依然可以融掉重鑄,“不增不減,就在那裡”。在法律文書當中,有沒有像黃金般恆定的法則呢?答案就是“黃金—同一法則”。

法律講求嚴謹和周密,所以法律文書寫作的第一要領,就是必須“同一”——定義同一、詞句同一、表述方式同一、結構同一、方法同一、角度同一、前後同一等,這無異於強調法律人應該保持“從一而終”的風格,也是很好的鍛鍊人品素質的方法啊!

這個法則的要點如下:

1. 定義同一

在寫作當中,對同樣的短語或文字內容,只要第二次相遇,你就應該回頭,到文書開頭,在你與它初次相遇的地方,給它一個明確的名分——定義。這樣做的好處不僅能夠縮短文書篇幅,而且可以明確區分描述對象,不容易混淆。

例如,在一份《租賃合同》當中,初稿當中對於租賃物的描述,分別出現在如下的三個條款當中:

前言:就本協議所稱××市××廣場一間店鋪轉讓事宜……

標的條款:甲方同意將××廣場出租商鋪轉讓給乙方

承諾和保證條款: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廣場商鋪一間屬於甲方所有,沒有任何法律或事實上的爭議。

很明顯,幾個條款對於同一個租賃物,分別有三種不同的描述方法,容易造成誤讀。如果文書篇幅不幸較長,錯漏或前後矛盾就在所難免了。

改進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嚴格地執行“黃金—同一法則”,對於同一事物,在文書開頭就明確下一定義:

前言:就本協議所稱××市××廣場××號店鋪(以下統稱“租賃房產”)轉讓事宜……

2. 句式同一

法律文書不刻意追求語言表達形式的精美結構,在語義精準與閱讀美感兩者之間,法律文書傾情於前者。所以,有時候為了突出文章內容的層次感和順序感,會有意使用相同的句式,來依次表達內容,這就是句式同一。這樣做的好處,可以使得讀者排除表達形式的干擾,將全部注意力聚焦到內容上。

例如,在一份《軟件開發合同》初稿當中,關於“開發方保證”條款有如下描述:

開發方保證:

1. 保證運行數據正確、穩定;

2. 保證軟件系統能以設定的公式反映單筆、多筆及全部貸款本息合計結果;

3. 開發的軟件接口能符合日後升級要求;

4. 保證該軟件根據甲方的指示停止任何一筆貸款的利息計算。

初稿最明顯的問題,就是句式不統一,四個條款有四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句子元素和句式也不同一,讀者的思路和角度被迫不停地轉換,不利於快速理解。修改的方法就是統一句式,根據強調重點,以“可以隨時”句式開頭,以強調功能的穩定性和必要性。修改結果如下:

開發方保證,軟件能夠在委託方使用該軟件期間不間斷地實現如下功能:

1. 可以隨時保持穩定和準確的運行狀態;

2. 可以隨時計算或停止計算某個或多個貸款項目的本金或本息結果;

3. 可以隨時增加、刪除和修改計算公式本身和各個相關參數;

4. 可以定期修改和升級軟件功能。

3. 形意同一

由於中文和外文的語法差異很大,將英文翻譯成中文時,我們不僅需要準確理解英文句子的本意,還需要考慮如何將之改造成中文句式,對應中文語法,做到形意同一。

在實務當中,有不少律師將英文文書內容按原文直譯,照搬英文句式,使文書看起來稀奇古怪,像得了腸梗阻,讓人難以接受。

例如,我曾經與中國某著名律師事務所談判過某個商業併購項目,對方一位合夥人律師給我們提供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討論稿,用語晦澀難懂,以其中關於一方保證義務條款為例:

一方簽署本協議並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沒有並且不會導致其對其章程性文件的任何條款的違反。

我一看,理解這個條款使用的是“導致……其對……的違反”英文句式,作者將英文原封不動照譯過來,雖然意思沒錯,但它用英文句式來表達中文,無端將謂語後置,不符合中文語法規範,嚴格來說是錯誤的。

按照同一法則,這個句子可改寫如下:

一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其自身章程性文件的任何條款。

關於“黃金—同一法則”的更多應用實例,可以參見本書下冊介紹的“財產租賃案之簡單任務”、“債務重組案之大浪淘沙”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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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重構法則

在現實生活當中,各種社會現象表面上看來都很複雜,甚至繁複,但只要用心分辨,一切盡歸簡單。

正如張五常在《學術的老人與海》當中所言,無論多麼複雜的理論,“歸根究底,來來去去都是兩招基本原理,活學活用,千變萬化,可以推出數之不盡的理論來”。

人類辨識世界的利器之一,就是結構。因為人類向內瞭解事物本原,向外傳遞信息,都依賴於一定的結構進行,所以結構在人類認知史上的重要性無與倫比。

以大腦接收信息為例,在別人與你對話時,你的大腦其實並非百分之百在理解對方的語言,而是分出了很大一部分精力對接收到的信息進行解構和重構。其中一部分精力,用於識別詞語含義,與你腦中已有的詞語體系掛上鉤;另一部分則分析詞語間的邏輯關係,並按照分析結論,將接收到的信息填入你自己重建的結構體系當中。

也就是說,如果你能夠用接收者熟悉的詞語說話,表達結構也是對方喜歡的,對方不需要費勁地進行解構和重構,自然就能夠集中更多精力,集中理解你的話語。

如果對方在傾聽的同時,還需要不斷地將你發送的“雲信息”打散,重新建構,多頭兼顧,他的大腦就會逐步出現厭煩、困惑或者怠工的狀況。這時,他的潛意識就會跳出來說:你說的東西好複雜,好難懂啊!

下面就是一個律師與客戶面對面交流的實例。

坐在我對面的是一個喋喋不休的客戶,他正在對我述說一件煩惱的事情:

客戶:我和李某是朋友,前幾天我們一起喝茶,就在廣州越秀區。他說他現在廣州有一間商鋪想賣。我諮詢過其他律師,他們說要籤合同。我回來問我朋友借了30萬元,打算付首期,還寫了欠條。這個商鋪我自己去看過,地頭還不錯,目前租給了一個河南人賣服裝,生意很好。我和老闆聊了一下,大家挺開心的,他還說願意讓我入股他的店。

我現在總共籌到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剛好夠錢。不過李某是香港人,現在加拿大居住,他說讓我先簽了合同寄給他,他在加拿大簽好了特快專遞寄回來。我打算先付一半錢,等房屋過戶到我名下之後再付清。

很明顯,客戶的陳述是雜亂無章的,當中穿插了各種虛虛實實、有用無用的事實、證據和線索,我們可以啟用“解構—重構”法則,按照一定的結構將其重新分解和組合。對於法律人而言,最常用的結構,就是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和內容。

首先是解構,我們嘗試將信息梳理分解出與法律關係有關的內容:

律師:請簡要說明一下你的目的是什麼?

客戶:我希望買到這個商鋪,但又怕有問題,所以希望諮詢一下。

律師:我確認一下,你的要求是:你希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該商鋪,並希望瞭解購買過程可能會發生什麼法律問題和防範什麼風險?

客戶:是的。

其次是重構,將信息重構成主體—客體—內容三合一的表達體系:

律師: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件。

(第一步:重構主體)

首先,你是國內人,對方是香港人,你們的交易屬於涉外房產買賣。

(由主體帶來的風險點1)

為了交易方便起見,對方需要在香港或加拿大辦理委託手續的公證書。否則他本人需要親自回國簽署合同和辦理過戶手續,這會增加你們雙方的交易成本。

(第二步:重構客體)

(由客體帶來的風險點2)

其次,房產有產權證,但是否有抵押,目前尚不清楚,需要去房管局查證;

(由客體帶來的風險點3)

還有,商鋪現在出租當中,按照法律規定,租戶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需要事先徵詢租戶意見,在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情況下才能安全購買該商鋪;

(由客體帶來的風險點4)

另外,該商鋪是否有拖欠物業管理費等情況均不清楚,需要查證。

(第三步:重構內容)

依據我們的專業經驗,要做到有效控制風險,需要注意這樣幾點:

首先,要求對方保證商鋪產權的完整和沒有瑕疵;

其次,在合同當中規定在對方辦理過戶完畢後我方才付清房款;

最後,如果多少天內對方不能辦理過戶的,我方有權取消交易。

很明顯,按照法律關係這一結構,將信息解構,然後重構,客戶目標和律師行動等一目瞭然,非常清晰透徹,這就是解構—重構法則的力量。更多應用實例可以參見《思維的筆跡》下冊的“債務重組案之大浪淘沙”。

繁複—簡潔法則

在金庸的《射鵰英雄傳》當中,有這樣一個故事:

當年成吉思汗出征西域,金國實力強大,主動下書約戰。雖然實力懸殊,但成吉思汗依然“豪不膽怯,毅然應戰”。

不想書記官自嘆為是,羅羅嗦嗦地寫了一大通,結果被成吉思汗踢了個跟斗,罵道:“你跟誰寫信?跟這狗王用得著這麼囉嗦?”

成吉思汗看著帳外精騎出了一會兒神,低沉著聲音道:“只要六個字:你要戰,便作戰!”諸將得悉,都覺意氣奮揚,士氣為之一振。

數日後,成吉思汗意欲邀請邱處機等名士,前來商談治國良策。書記官這次學了乖,仿照成吉思汗先前的語氣,寫成:“朕有事,便即來!”結果又捱了一頓鞭子。成吉思汗罵道:“我跟狗王這生說,對有道之士也是這生說嗎?要寫長的,寫得謙恭有禮。”

於是,書記官洋洋灑灑,寫就長長一篇,最後一段如此寫道:“謹邀先生暫屈仙步,不以沙漠悠遠為念,或以憂民當世之務,或以恤朕保身之術。朕親侍仙座,欽惟先生將咳垂之餘,但授一言,斯可矣”。

法律文書需要嚴密,所以有時候表現出繁複的氣象,但並不等同於囉嗦。在律師界有這樣一種庸俗化的觀點,就是為了表示法律意見的嚴謹和詳盡,可以將所有援引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連全稱、頒佈部門等信息統統寫下來,文書顯得繁複無比,自然就有理由多收律師費。其實,如此說法實在不值一駁。要知道,客戶關心的不是你的意見書有多厚,而是你的分析和結論是否精闢和富有實效。不過,因為該等觀點在律師界流傳甚廣,因此在這裡有必要詳解一番。

不是說不能繁複,而是不等於簡單重複,正確的寫法,應該是從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和不同途徑展開,使得整個文書呈現出重簷疊瓦,門戶森嚴的氣象。

用一句通俗的話來形容,就是“正說、反說、側說、反覆說、一起說”,見下例:

我有個客戶,某次要求我們對於合同原文當中“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賠”的這一句話進行細化,加強保護。考慮到我們的客戶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因此我們採取了非常苛刻的寫法,具體如下:

—— 正說

即明確禁止對方的公司、個人、關聯公司、權利義務繼承主體,向我方提出索賠;禁止對方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索賠;禁止索賠的範圍包括過去的、現在的、將來的,表面的、潛在的、直接的、間接的所有損失。

—— 反說

即告知對方,如果違約提出索賠,對方需要賠償我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以及因此支付的一切費用,計算範圍就是上面的那一大串。即使生效司法文書裁決對方擁有這個權利,對方也無條件聲明予以放棄。

—— 側說

即要求對方在多個條款當中作出聲明和承諾,保證自己承擔上述義務。

—— 反覆說

即在本案的合同、聲明函、備忘錄和關聯文件當中,要求對方反覆做出聲明和保證。

—— 一起說

即要求與對方、對方的股東、對方的法定代表人、對方的委託代理人以及對方的擔保人等相關的法律主體,一起共同陳述並承擔連帶責任。

文書何時該當繁複,何時必須簡潔,視乎目標和場合不同,靈活而定。

例如,同為違約責任條款,為什麼有時候寫十頁八頁都嫌少,有時候則一句話都嫌多?如上例,因為客戶強調全過程、全方位防範風險,又處於優勢地位,我們寫作風格自然可以繁複;

如果是客戶與他的上下級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合同僅為證明雙方交易關係存在,完善財務資料之用,違約條款自然應該無比簡潔,“違約責任依法而定”8個字即可,再多一個字都屬多餘。

繁複或簡潔,都會存在歧義,不過繁複所導致的問題往往更多,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就說過,“書面的法律如果太短促,會因為歧義或詞語太簡短而模糊,但是如果太冗長,那麼出於同樣的原因,反而更加模糊”。

正如蘋果公司前CEO喬布斯所說,“簡單比複雜更難:你必須費盡心思,讓你的思想更單純,讓你的產品更簡單。但是這麼做最後很有價值,因為你一旦實現了目標,就可以撼動大山”。

以我長期從事非訴法律事務的經驗為例,我們的大部分時間不是花在如何將文件寫得更長,而是千方百計地在不失本意的前提下,將文件寫得儘量簡短些。

與本法則相關的案例和文書範本,讀者可以參見本書下冊的“債權轉讓案之冰棒效應”。

精準—概括法則

我曾經接過這樣一個案件,我們的委託人是某個生產企業,由於長期虧損,希望儘快將企業資產全部轉讓給買方,自己抽身而退,買方為了避免承擔潛在的負債,提出了非常苛刻的保證義務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出售方承諾,其已經及時、全面和充分地向購買方披露標的資產截至出讓日所存在的表面或潛在的部分或全部的瑕疵和風險。

這個條款所要求的保證範圍很寬泛,責任邊界過於模糊,何謂“表面或潛在”?何謂“部分或全部”?這些苛刻的要求有如埋下的一個個“定時炸彈”,不知將來何時會爆炸。

但是,考慮到我們的客戶在本次收購當中處於劣勢,對方勢必不允許你大幅修改合同,但我們又必須為客戶適當控制合同風險,怎麼辦?

我們採用了精準—概括法則,不去改動原文,僅僅在後面加上一個“尾巴”:

出售方承諾,其已經及時、全面和充分地向購買方披露標的資產截至出讓日所存在的表面或潛在的部分或全部的瑕疵和風險,但出售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並無主觀過錯的除外。

前述寫法源自中國法律的“不可抗力原則”和“過錯原則”,由於依法有據,優勢方最後同意了。

翻開每一本法律文書寫作指導書籍,幾乎都會告訴你:法律文書需要的是精準再精準,細緻再細緻。確實如此,因為法律唯有精準,才能區分清楚權利義務的界限。

如果說最典型的一個例子,莫過於國際貿易當中信用證審查的“鏡像標準”。這是英美法院援用的主要審單標準之一,即要求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要與信用證條款的描述像鏡像一樣,完全一致、不差分毫。任何偏差,哪怕是很細微的,都將導致信用證失效。

不過,不是涉及法律的地方都必須精確,否則就容易導致產生負面影響。仍以上述“鏡像標準”為例,在過去數十年的司法實踐當中,人們發現,由於標準過於精確,導致買方(開證申請人)能夠輕易找到拒付貨款的藉口,間接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大量增加。

有學者調查後發現,在各國的信用證交易當中,第一次提示的單據中90%都存在不符點。研究數據還表明,在英國,初次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合率達到49%至51.4%。其實,不僅適用法律不能太精準,有時候連解釋法律也不應該太精確。因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採用的詞語都有與立法當時的社會經濟和人文環境緊密相連。但是,隨著時光的流逝,社會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雖然用語還可以維持不變,但其內在含義必然已經深化和豐富了許多。回想一下美國百年以來,關於憲法修正案的多個解釋,能夠很好地印證我的說法。

社會在變,法律也必須隨之而變,如果僅僅為了追求恆定的後果,過度要求精確,就會難免走向刻板和僵化,結果造成社會停滯不前。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善用“精準—概括法則”,找到矛盾的相對平衡點,賦予社會活動更大、更舒展的活動空間。

其實,用語概括並不等於模糊,也絲毫不損法治威嚴。在美國,其憲法及其系列修正案是模糊立法的典範,當中大量使用了諸如“平等保護”、“正當程序”、“公民自由”、“言論自由”等概括性表達,雖然造成其後的修正案解釋不斷,卻一直維護著美國憲政統一的局面,上百年從未動搖。

歸結起來,“精準—概括法則”說的是描述事物的不同方法,描述具體某一點特徵時,必須寫得精準、深入,但在分類、定性某類事物時,就應該改用概括性寫法,大而化之,兼容並儲。

如果你的寫作,能夠在兩者之間穿梭自如,那就相當出色了。

保守——創新法則

1993年,一些國際律師行憑藉其豐富的專業經驗和敏銳的市場嗅覺,大力推動內地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資。數家國企試水後,市場反應奇佳。於是在1997年香港迴歸的前夕,紅籌股被爆炒到4000點以上,出現國內企業一窩蜂到境外發行紅籌股的現象。

上述現象自然引發了我國對於境內資產非法轉移和國有資產流失的擔憂。1997年6月,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俗稱的“紅籌指引”,規定了我國企業在境外上市都必須經國務院批准,堵死了絕大多數企業境外紅籌上市之路。

投資銀行和律師們很聰明,不久就想出了應對招數,發明了“造殼”方式。首先以上市企業老闆的個人名義,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避稅天堂設立殼公司,再將境內股權或資產注入殼公司,然後將殼公司在海外上市,蒙牛、盛大、百度等百餘家中國私營企業,由此都一帆風順地闖過了“紅籌指引”,成功登陸國際資本市場。

眼看後門洞開,我國監管部門當然不會坐視不理,2005年,國家外管局發佈俗稱“11號文”的殺手鐧——《關於完善外資併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幾乎完全堵死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所有通道,資本市場一時哀鴻遍野。整整9個月,企業海外上市之路幾乎完全癱瘓。

上市律師當然不會就此坐以待斃,他們聯合投資銀行、創投基金、民營企業等,馬不停蹄地奔走於中國政府各部委之間,建議、聯名信遞交了一份又一份。終於,爭取到了外管局頒佈了75號文取代了11號文,適當地放寬了海外上市條件,將上市大門打開了一條縫。同時,上市律師們隨機而變,在原有的“造殼”基礎上推出了“VIE架構”。

它與以往模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目標公司不需要再將境內資產實質注入殼公司,而是通過關聯合同(例如代持、期權、管理協議等)形式,以殼公司或者殼公司老闆,控制中國境內的資產權益和目標公司,以此規避政府的嚴格審批條件。

當然,為了令此模式符合美國法律,上市律師們還積極遊說美國政府,最終獲得美國政府為此創設了“VIE會計準則”。近年來,“VIE架構”已經成為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主流模式。

就在筆者即將完稿之際,關於VIE模式可能被取締的消息再次傳出,旋即在PE/VC機構業內引起軒然大波。雖然此後有權威部門表示:“取締VIE純屬誤傳”,但是,毫無疑問,處於風口浪尖的VIE仍在迷局之中,不知何去何從。

不過,有一事可以確定,就是此類“芝麻開門”的遊戲,仍將不斷地推出一季又一季的新劇情,敬請讀者持續關注。

在這場首播自1993年,眾多律師、投資銀行與我國外匯監管部門參演的博弈遊戲連續劇,至今依然長盛不衰,生動地為我們展示了法律寫作的另外一個法則——“保守—創新法則”。

在普通人的眼中,律師都是思維嚴密、言辭謹慎的,是的,因為法律職業固有特點就是保守。律師每天需要面對、分析和解決的,全與風險相伴,叫他如何不時時如履薄冰、小心應對?但是,這樣的場景也並非是一成不變的,一旦身處前述類似的場景,律師思維當中又似乎存在著創新和冒險的一面。

其實,無論保守或創新,它們的原點都是相同的,就是依據法律行事。所有的思維模式和判斷標準,都應該以法律為原點;所有的行為和結果,都應該落在法律的地盤之內,我們應該做的,是保守地尋找出路,而不是輕易突破法律的邊界,胡亂創新。

例如,現在沿海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典當行等民間小額借貸機構,它們經常遇到的一個很頭疼的問題,就是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貸款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否則不僅利息不受保護,還可能涉嫌犯罪。

作為一位律師,保守的做法當然直接告訴客戶存在的風險——四倍以上被法律所禁止,還可能涉及犯罪。如此行事當然沒有錯,不過美中不足,因為你在幫助客戶消滅風險的同時,也把客戶的盈利機會消滅掉了。

更好的思維應該是創新,在法律範圍內幫助客戶尋找出路。例如,解決方法之一,就是把借貸合同分拆成借貸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四倍以內部分依照借款關係處理,四倍利率以上的收益部分,可以轉換成投資年金、期股甚至獎勵金的形式,與對方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這樣一來,貸款方就可以通過股權分紅形式,合法地分享收益,最為重要的是這種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以上節選自《思維的筆跡》上冊—— Chapter5寫作篇

法律技能養成 | 資深律師文書寫作的五個鑽石法則

《思維的筆跡》(上下冊)

法律技能養成 | 資深律師文書寫作的五個鑽石法則

高雲|作品

本書為超級實務暢銷書,側重實務思維與寫作技巧,用故事結合說理的方法,使讀者學會如何掌握和運用推理判斷、創新思維、逆向思維等思維方式;其中寫作篇尤其讓人受益匪淺,法律文書寫作是法律人的必修功課,作者總結了文書寫作的五大法則,並且詳細描繪了文書文法(語法、句法和詞法)、各類文書寫作和修訂技巧、真實案例、寫作技能測試和實務寫作進階訓練等內容,將枯燥的法律文書分解成“命題作文”般熟悉、直接和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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