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實行租庸調製的背景是什麼?

CKOOI


唐朝初年實行租用調製的背景,這個問題很好。租用調製是依附在均田制上的。所以沒有均田制就沒有租用調製

首先租庸調製是一種賦稅制度,具體是,老百姓的田地要收取田租,具體的徵收方法是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粟二石。繳納絹二丈,綿三兩(注意,這裡的綿不是棉花的棉)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服役二十天,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以按照每天交納絹三尺或者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納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叫做庸。國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服役十五天,免其調,加役三十天,則租掉全免。水旱災害則是另有說法,可以參看《朱紹侯,中國古代史》

首先我們從租用調製的內容當中可以分析出來,租用調製是按人頭收稅的。男女不一。我們就要明白,如果要按人頭收稅,必然會出現不合理的現象——有錢人和沒錢人所徵收的賦稅一樣。當然在唐代所謂的有錢人實際上指的是地多地少。

而要解決這個問題的話,那前提必然是每個農民的土地差不多,孔子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那唐朝有沒有這個條件呢?

答案是肯定的,這也就是租庸調製的前提,實行均田制。

可是問題又來了,均田制的田從哪裡來呢?

隋末唐初,社會混亂各路諸侯征伐不斷,南邊有王世充,李密,西北有薛仁杲,李淵,河西四郡還有李軌把守,北邊有劉武周,竇建德,高開道等,征伐不斷。土地荒蕪,流血飄櫓。以至於人口大量減少,大量的無主荒地出現,唐初社會一安定,便可以把這些土地分給農民。

前面已經說了,租用調製要每個人都平均均田制要有田,但如果土地不均,兼併嚴重的話,自然租用調製就不管用了,這也就是後面兩稅法按財產徵稅的原因,當然這是後話了。

還有一個背景便是,均田制有歷史淵源,從北魏就開始實行,當然這和從那時起便戰亂不斷有關,社會不安定,土地自然多。有歷史的話,民眾是比較好接受的,也十分有利於穩固民心,爭取民心,鞏固政權。

還有就是均田制實際上是一定程度上的均田制,為什麼這麼說呢,均田制並沒有觸動貴族利益,只分派了無主的荒地而已。可以看做是一個妥協。

綜上就是我認為的唐初實行租庸調製的背景了,希望對你有幫助。廢話有些多,哈哈


王建國xxy


其基本背景是:隋末,人民負擔太重,流民四起,揭竿而起。所以必須想辦法,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而且既要保證國家財政,又不能讓民眾負擔過重。

租庸調製,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

丁男二十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田。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

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勞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租庸調製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有充足的農耕的時間,不會因為長期服役在外而耽誤農時,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堤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閱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江濤濤歷史


租庸調製是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即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做“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

  • 背景

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制定了與之相適應的租調製度,規定以一夫一婦作為交納租調的單位,但對徭役的規定不詳。北齊對租調和服役年齡都作了具體規定,經過隋末的大動盪,唐初人口銳減,土地大片荒蕪,唐王朝為了恢復農業生產,採行前代曾實行過的均田制。對每一男丁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在這基礎上實施租庸調法。

  • 內容

每丁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6尺),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則以所增日數抵除租調,“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並限定所增日數與正役合計不得超過50日。

  • 影響

唐朝租庸調的這些規定,承襲了北魏以來對賦役制的改進,租調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並訂有水旱災減課辦法;在服役與納絹之間有一定的靈活性,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後因唐朝土地兼併日益加劇、大量的自耕農破產逃亡、或者淪為地主佃戶,均田制逐漸瀕於崩潰,租庸調法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趙小三與戰神們


租庸調製是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即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做“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

①背景

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制定了與之相適應的租調製度,規定以一夫一婦作為交納租調的單位,但對徭役的規定不詳。北齊對租調和服役年齡都作了具體規定,經過隋末的大動盪,唐初人口銳減,土地大片荒蕪,唐王朝為了恢復農業生產,採行前代曾實行過的均田制。對每一男丁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在這基礎上實施租庸調法。

②內容

每丁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6尺),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則以所增日數抵除租調,“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並限定所增日數與正役合計不得超過50日。

③影響

唐朝租庸調的這些規定,承襲了北魏以來對賦役制的改進,租調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並訂有水旱災減課辦法;在服役與納絹之間有一定的靈活性,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後因唐朝土地兼併日益加劇、大量的自耕農破產逃亡、或者淪為地主佃戶,均田制逐漸瀕於崩潰,租庸調法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比爾吉沃特養爹人


租庸調製,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定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壞,租庸調法則失敗,武周後由於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併,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的兩稅法,以徵收銀錢為主。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體制,實行租庸調製。唐朝的租庸調製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調製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