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遇拆迁“后悔”怎么办

利津法院

  说到拆迁,就会想到拆迁补偿,甚至想到拆迁致富,巨大利益的吸引让卖房后的徐老汉后悔不已!


  徐老汉年过七旬,20年前因老家5间房屋无人居住,便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无宅基地的张某,并将户口从本村迁出落户他处。8年后,本村拆迁,张某依政策与某企业签订协议置换了位于陈庄镇的楼房一套,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儿子张小某名下。徐老汉听闻此事,觉得拆迁的房屋应该是自己的,所以拆迁置换的楼房更应该是自己的,便上访至陈庄镇,后因上访未果,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庭审中,徐老汉诉称当时并非房屋买卖而是租赁,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变更。张某辩称自己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一直居住,后来遇拆迁置换了楼房也一直居住于此。经法庭调查,双方于2001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向徐老汉支付价款后,徐老汉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将户口迁出原村落户他处,张某一直居住在这5间房屋里,因其在本村没有宅基地,故因购得房屋取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徐老汉早已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其见拆迁“后悔”交易,主张房屋所有权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买卖合同成立后即约束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既有权利亦有义务,任何一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能因额外利益跳出合同约定,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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