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遇拆遷“後悔”怎麼辦

利津法院

  說到拆遷,就會想到拆遷補償,甚至想到拆遷致富,巨大利益的吸引讓賣房後的徐老漢後悔不已!


  徐老漢年過七旬,20年前因老家5間房屋無人居住,便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本村無宅基地的張某,並將戶口從本村遷出落戶他處。8年後,本村拆遷,張某依政策與某企業簽訂協議置換了位於陳莊鎮的樓房一套,並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兒子張小某名下。徐老漢聽聞此事,覺得拆遷的房屋應該是自己的,所以拆遷置換的樓房更應該是自己的,便上訪至陳莊鎮,後因上訪未果,便一紙訴狀告至法院。

  庭審中,徐老漢訴稱當時並非房屋買賣而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並沒有變更。張某辯稱自己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房屋並一直居住,後來遇拆遷置換了樓房也一直居住於此。經法庭調查,雙方於2001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向徐老漢支付價款後,徐老漢將房屋交付使用並將戶口遷出原村落戶他處,張某一直居住在這5間房屋裡,因其在本村沒有宅基地,故因購得房屋取得了房屋所佔宅基地。徐老漢早已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其見拆遷“後悔”交易,主張房屋所有權無事實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買賣合同成立後即約束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既有權利亦有義務,任何一方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不能因額外利益跳出合同約定,否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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