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對於中小機構來說是靈丹妙藥嗎?

如今,隨著人力成本及物價的普遍上漲,培訓學校的運營成本也是與日俱增。而在新東方、學而思、精銳等教育巨頭的不斷擴張下,中小機構的生存環境更是岌岌可危。

面對困境,不少機構的校長想到了股權激勵,以期通過分股分紅的方式來達到激勵員工或緩解資金壓力的目的。


那股權激勵對於中小機構來說真的是一劑靈丹妙藥嗎?分股和分紅又該如何選擇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聊股權激勵這個話題。

01

分股與分紅的區別


股權激勵對於中小機構來說是靈丹妙藥嗎?

股權激勵對於中小機構來說是靈丹妙藥嗎?


從定義中我們不難看出,分股其實本質上來說就是找合夥人,入股就意味著需要投入資金,參與到日常的機構決策中,同時還需承擔虧損及分享利潤。而分紅給員工,則對於員工來說僅僅只有回報,而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


但到底是分股還是分紅其實是需要根據機構的發展階段來判斷的,不同的階段適用的股權激勵的方式也不同。

02

關於股權激勵的建議

一、發展初期

不建議進行股權激勵,原因如下:

1、發展初期,股份的稀釋帶來的是創始人話語權分量的削弱,同時對於校區日常運營、突發事件的決策成本增加,這會給初期本應快速靈活發展的項目帶來更多不必要的經營阻力;


2、學校剛剛成立,校長希望員工出資入股有點一廂情願,對方未必樂意,就算是同意,也非常有可能對創業的風險估計不足。而分紅能給員工帶來的收益也很有限,這可能會造成員工不屑是否得到分紅權或只能低價、免費贈予員工分紅權的被動情況,這些是和我們設計分紅激勵機制的初衷是相悖的。

二、發展中期

可以考慮給一些“功臣”分紅,或以此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同時,相對於低價或免費贈予方式,員工付出等價資金按比例獲得,更利於學校和分紅機制的長期良性發展。

三、發展後期

到了後期,學校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可以考慮進行分股。


分股最好是在校區經營穩定後投建新校區時使用,可以當做給予部分優秀員工的額外福利,也可以拉來新的股東緩解經營管理和前期投入資金的壓力。


單個校區如果採用多種經營利益分配辦法,則較容易產生財務算法矛盾和各利益關聯者糾紛。所以,一個校區前期不是多股東的,建議這個校區只考慮分紅機制,待下一個校區時再考慮是否分股。

03

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流程參考

股權激勵對於中小機構來說是靈丹妙藥嗎?

▲股權激勵的流程中建議找律師過一下協議的法律風險

分股方式

適用人群

你希望他能留在你學校長期穩定發展的人

授予方式

1、學校股東將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權轉讓給激勵對象(無償)。


2、激勵對象對公司進行增資,從而成為學校股東(有償)。


3、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統稱持股平臺,由老股東向持股平臺轉讓股權或者持股平臺向學校增資,再把持股平臺的股權通過前兩種方式分配給激勵對象。

分紅方式

適用人群

你希望能更加提高他工作積極性的骨幹成員

授予方式

1、分紅的前提是先訂立標準:怎麼分?什麼時候分?分多少?


例如2018年營業額是100萬,那麼我們可以給分紅人商定:只要是2019年A校區的營業額能做的超過100萬,超過的部分可以分XX%給你。


2019年再以2018年為標準,超出的部分可以分XX%,如果低於這個不分就不分,或者少分。在此期間工資是工資,分紅是分紅。

2、校區目前所保持的營業額是分紅的標準,超出的部分才是能分紅的。只有一年比一年好,員工才可能是積極向上的心態。


3、因為每月經營可能有虧有贏,所以建議以年為單位進行分紅結算。

回收方式

對於股權激勵來說,如何回收與如何授予同等重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激勵對象應當交回激勵所得股權,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首先應在授予協議中明確回收條件,如:


任職條件,即只要激勵對象離職就需交回;


時間條件,在機構任職滿足若干年,即可永久享有股權,在此之前離職即交回;


事件條件,在機構被收購、上市等事件出現前離職即交回;


忠誠條件,激勵對象發生對機構不忠誠行為即交回,不忠誠行為要列舉界定。


另外,如果授予模式屬於降低激勵者部分薪資為條件給予股權,則應當在員工離職回收股權後,給予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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